【导读】北京修订小客车数量调控细则:增加亲属间车辆转让范围
中国基金报记者 安曼
3月14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发布了刚刚修订完成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公告显示,该《实施细则》于2025年3月14日起实施。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
据悉,为尽可能满足市民用车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在保持现行调控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北京市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针对取得指标后,个人、家庭、单位的历史申请状态有关疑问进行了明确。
即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后,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的累计摇号次数清零;单位、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轮候时间不再保留;家庭申请人的积分和累计摇号次数清零。
二是适当增加了亲属间车辆转让范围,方便车辆在更大范围家庭成员间使用。
由“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保留一辆的基础上,其余车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让登记”,调整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变更或转让登记”。
受让方须名下没有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满一年,配偶以外的上述亲属作为受让方的,还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住所地在北京市的个人”的规定。
三是明确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联动,共同维护小客车指标工作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持续推动“一人名下多车”有序退出
据了解,此次增加亲属间车辆转让范围,是深化治理“一人名下多车”现象的重要举措。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22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该规划致力于持续优化交通结构,通过调整交通方式来调控需求。特别强调了加强拥车和用车的管理,以降低小客车的出行频率。
在数量调控方面,将逐步提升新能源指标的占比,并优先为无车家庭分配小客车指标。同时,为治理“一人名下多车”现象,将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北京市登记,预计到2025年,全市小客车的保有量将控制在580万辆以内。
但是在此次修订之前,仅允许名下有多辆车的个人,向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
据记者了解,根据2020年修订的北京摇号新政规定,每个人最多只能保留一个指标。尽管目前名下多辆车可以正常使用,但在车辆报废或置换时,只能选择其中一辆进行指标更新。这意味着,即便选择出手多余的车辆,将无法再购置新车。因此,不少“名下拥有多车”的市民宁愿把车停放到报废,造成了市内大量停车位被浪费,更有甚者把车牌违法出租给其他个人。
此外,最新发布的《北京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758.9万辆,这距离“十四五”规划中的580万辆保有量还有较大差距,加快交通综合治理迫在眉睫。
向无车家庭发放4万个新能源车指标
自2011年北京开始实施小客车摇号政策以来,不少人仍然没有摇到车牌。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8日,2024年最后一期摇号申请中,仍有66万多个无车家庭、近266万个人申请。
2025年,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配额不仅持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还大幅向无车家庭倾斜。
2025年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配额共有10万个,其中普通小客车指标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8万个。
此外,今年还将于5月26日面向无车家庭定向增发4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按照定向增发工作安排,这4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将于5月26日随着常规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结果一并公布积分排序入围的家庭名单,家庭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具体查询。
定向增发指标的配置方式为:在常规配置完成58400个家庭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后,继续按照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
值得注意的是,无车家庭在获得车牌指标后,家庭成员在十年内不能再以个人名义摇号申请车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核、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上传、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车指标。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三)获得配置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第八条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3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4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10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11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11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12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家庭申请人个人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即: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具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1个阶梯数。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1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1阶梯加1分;正在轮候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按其最近一次开始轮候的时间距离家庭摇号申请年上一年12月31日,每满一年加1分,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1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3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