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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8-05 19:30

正文

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是一个可以把握的、有方法可用的过程,裁判者如果自觉地去认识正确的思维规律,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并在实践中遵循这些规律,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作出一份公正合法的判决,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正文:1601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文字 | 李玉麟律师

来源 | 李玉麟律师的法律博客


最近读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的《裁判的方法》,获益匪浅。这本书主要是介绍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特别是民法中的解释方法。在书的扉页上,梁教授写道:“谨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在我看来,这本书无论是对处于案件裁判者地位的法律工作者来说,还是对从事民商事仲裁工作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都是一本难得的关于方法论的好书。虽然这本书的重点是讲授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但我在了解和思考这些具体的方法之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收获,也就是对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有了更清晰和理性的认识。我认为,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如果要找出问题答案,第一步就必须要查清事实。裁判的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没有正确的事实认定,就没有正确公正的裁判。在对事实认定的过程中,证据的判断和认定是最重要的。如何判断证据呢?


首先要看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其次,要看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虚假证据,要果断进行排除。


最后要看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这就要求对所有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取舍,选出最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个阶段是作出实质理性判断。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相关的利益主体作出比较衡量,从而作出在本案中应当优先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基本判断,这就是实质理性判断,即以利益衡量和确定价值取向为中心的阶段。当然,这个阶段通常在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中并不明显,因为大多数案件直接适用法条的结果是与实质判断的结果一致的,裁判者不一定重视这个思维阶段的存在。但是这个阶段不能省略,不容忽视。实质理性判断是裁判者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形成的初步判断,也是裁判者适用法律后检验结果是否正确的重要根据。唯有先作实质理性判断,才能有效地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第三个阶段是找到法律依据。在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实质理性判断后,裁判者就要去找出法律依据,从而在法律上对案件作出裁判。梁教授形象地称其为“找法”,大致而言,“找法”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种是找到了直接针对本案情况的法律条文,这是最理想的一种结果;


第二种是没有在现行法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出现了法律漏洞。此时民法解释学提供了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解释、反对解释、比较法方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以帮助裁判者正确及时裁判案件。


第三种是找到了法律规范,但是其属于或包含了不确定的概念,无法直接适用于案件。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加以确定,这种方法在民法解释学上叫做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四个阶段是作出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前述三个阶段的自然结果和具体体现,是裁判者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的完成。裁判者除了需要具备基本的文书写作能力之外,还需要将裁判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判案的法律逻辑都交代清楚,从而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结果。


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是一个可以把握的、有方法可用的过程,裁判者如果自觉地去认识正确的思维规律,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并在实践中遵循这些规律,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作出一份公正合法的判决,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本期编辑 |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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