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怀孕被“炒鱿鱼”了
你会肿么办?
哭是没有用的,告他吧!
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妇女在孕期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在离劳动合同期满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谭女士得知自己已经怀有6周身孕,便口头告知了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却以合同期满为由向谭女士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谭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最后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谭女士各类补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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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谭女士入职一日资企业担任人事总务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约定了工资、工作制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谭女士收到了用人单位发送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谭女士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
谭女士称,2014年1月9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口头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了。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没有向公司提交证明其怀孕的报告,且2014年1月25日之后也没有上班,应当视为其以实际行动同意终止合同。谭女士对用人单位辞退、工资结算、年终奖等事宜不服,向大亚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大亚湾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三期”期满,驳回了谭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裁决结果均不服,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女士提交医院出具的报告单显示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劳动合同延续至谭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判决用人单位向谭女士支付未结算工资36395元,之后工资按照原来的待遇计发至谭女士恢复工作之日,并计发2013年年终奖,同时驳回了谭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满时终止”。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仍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女职工工资等。(通讯员:卢思莹 罗秀清 周睿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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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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