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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4年CDE受理共性问题

蒲公英Ouryao  · 公众号  · 医学  · 2025-01-20 18:52

正文



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CDE官网共发布《受理共性问题解答》25条,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



Q1
新药(包括按照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2类以及现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2类申报的新药)在开展临床研究期间,境内外有同品种获批上市,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如何调整注册类别和申报上市?

对已按新药临床批件要求完成临床研究的,申请人与药审中心沟通一致后,可以已完成的临床研究资料,参照仿制药路径提出上市申请,无需提交专利声明。其它同品种新药为境外上市品种的,参照3类仿制药申报,其它同品种新药为境内上市品种的,参照4类仿制药申报。经审评符合仿制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技术要求的,可批准上市。批准时,此类产品注册类别表述为“本品按照化学药品3/4类路径申报”。对尚未按新药临床批件要求完成临床研究的,境内外其他获批上市同品种遴选并发布为参比制剂后,申请人可以按照仿制药研究有关要求,提出生物等效性备案或临床试验申请并开展相关研究,后续提出仿制药上市申请;也可以与药审中心沟通一致后,继续完成已批准的原新药临床试验,后续按前款原则,提出仿制药上市申请。


Q2
在填写补充申请表时,应如何填写药品注册分类?

申请人可以根据药品注册证书的注册分类勾选相应的中药、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或按生物制品管理的诊断试剂;如填写具体的分类(如1类、3类等),也应当和药品注册证书的注册分类保持一致。


Q3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填写申请表时应如何勾选申请事项分类?

勾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Q4
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


(1)药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或备案类变更是以审批类变更获得批准为前提时,持有人可以将审批类变更和备案类变更合并申报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备案类变更需按照药品补充申请收费标准缴费,技术审评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6条执行;

(2)持有人也可单独就审批类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就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审中心提出备案。


Q5
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有哪些要求?

(1)申请人自行生产所申报药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包含标识A,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 

(2)申请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所申报药品的: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包含标识B,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应包含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为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的,不得标注B;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包含标识C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或以文字内容标注相应受托生产范围。


Q6
化学药品申请表中原/辅料/包材来源是否需填写化学原料药受理号?

如化学药品上市申请或上市后补充申请所关联的化学原料药公示状态为“I”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在申请表中原/辅料/包材来源填写化学原料药受理号:

(1)《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发布实施后在原辅包平台登记获得受理号的化学原料药。

(2)对于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146号)在平台登记并获得登记号的原料药,符合“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要求经转换审评程序后获得受理号的。


Q7
长三角和大湾区区域内药品注册申请人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申报药品注册申请时,如何勾选“注册地址所在地”?

长三角区域内(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和大湾区区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填报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按照实际注册地址勾选“长三角分中心”或“大湾区分中心”。


Q8
申请人在准备电子申报资料时,如涉及提交的文书类文件已有药监机构电子签章的,申请人如何对此类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为确保电子签章有效,建议此类文件打印扫描后再行加盖申请人电子签章。


Q9
制作完电子申报资料后,申请人应使用何种刻录方式刻录光盘?

申请人可使用正常UDF, ISO9660, UDF+ISO9660格式刻录光盘,其中

①UDF包括版本V1.02、V1.50、V2.00、V2.01、V2.50、V2.60;

②ISO9660包括Level 1、Level 2、Level 3 + Joliet格式。

UDF不能使用格式化后的刻录方式(如:Windows的类似于U盘刻录)。


Q10
光盘刻录时,电子申报资料根目录文件夹如何创建?

申请人刻录光盘时,需要将index.xml、index-sm3.txt文件以及其他申报资料文件夹(如模块1至模块5文件夹、申请信息文件夹等)放置于光盘根目录中,示例详见《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第十一章节,请勿在光盘中增加其他文件夹层级,包括“YPD2400xxxx(publish)”、“xxx产品电子新报资料”等文件夹层级。


Q11
对于《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等文件的通知》实施前已完成填报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事项无相关申请号,能否使用电子申报资料制作软件制作需提交的资料(如登记资料、补充资料、稳定性资料)?

对于无申请号但是已完成填报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事项,需提交的登记资料、补充资料、稳定性资料沿用原方式制作,其中光盘要求、文件格式(PDF)、文件及文件夹命名、文件大小、光盘盒及档案袋封面等需符合通知要求,并提供电子申报承诺书(应放入“申请信息”文件夹),文件应使用有效电子签章。


Q12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等文件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目前新填报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各登记事项均赋予申请号,辅料、包材登记表也赋予了相应的数据核对码,有关文件制作、光盘盒封面和档案袋封面有何要求?

具有申请号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包材登记事项,建议使用电子申报资料制作软件准备登记资料并在验证通过后刻入光盘。光盘盒及档案袋封面请务必按照申请人之窗的提示填写,其中封面信息需包括相应的申请号、登记号、版本号(如适用),登记表数据核对码、品种名称、企业名称、联系人信息等。在申请人之窗填写邮寄预约信息前请确认申请人之窗填写的登记表已完成“提交”操作。



Q13
对于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不同资料类型,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之窗网上预约信息时哪些信息务必要填写齐全、完整、准确?

申请人在申请人之窗网上预约信息填写时,务必正确勾选品种类型,制剂品种勾选品种类型为“注册申请药品类”,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勾选品种类型为“原辅包登记类”,务必将“申请号、登记号、核对码、受理号、资料类型、光盘张数”等信息勾选并填写齐全、完整、准确,药用辅料、药包材务必将“版本号”填写准确。


Q14
光盘表面如何标注信息?

自2024年3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光盘资料需在每张光盘表面(非数据读取面)直接打印或使用记号笔清晰标注“申请号、资料类型、第*张/共*张”等信息。光盘表面不得粘贴标签。


Q15
对于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不同资料类型资料光盘封面应重点体现哪些信息?

① 对于制剂、原料药新报资料,光盘封面上的“申请号、登记号、核对码、资料类型、光盘张数”等信息务必确保齐全、完整、准确,除此之外制剂、原料药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如书补、稳定性等),光盘封面还须准确体现“受理号”信息。


Q16
自2024年3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光盘资料涉及通用名核准资料、需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和说明书审核资料应关注哪些问题?

自2024年3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光盘资料涉及“通用名称核准资料、需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和说明书审核资料”的,需按照中心对外发布的《药品注册电子文档结构》放入指定位置文件夹并确保文件名准确,所含通用名称核准资料内容完整,避免漏放或多放,对于这两类资料申请人无需再单独提交1套光盘。


Q17
自2024年3月1日实施光盘资料验证以来,申请人提交制剂和原料药光盘涉及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核查用申报资料光盘应如何整理与标记?

① 对于“制剂新报、发补资料”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的情形,请将该部分资料放入“新报资料、发补资料”中一并刻录并将资料类型标记为“电子新报资料”或“补充资料”(光盘封面标记“供审评用”),除此之外需另单独提交一套临床试验数据光盘资料,光盘封面类型标记为“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光盘封面标记“单独提交”)。

② 对于适用随着“制剂及原料药新报、发补资料”等单独提交核查用申报资料光盘的情形,请确保与新报或发补资料完全一致,该部分资料类型标记为“核查用申报资料光盘”(光盘封面标记“供核查用”)。


Q18
自2024年3月1日实施光盘资料验证以来,申请人提交制剂光盘和原辅包光盘打印封面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关联审评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登记人在原料药登记表“3. 审评程序”选择“单独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 ,审评时限为200天, 选择“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的,审评时限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


Q19
纳入优先的药品制剂使用单独审评的原料药,原料药的审评时限如何管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关联审评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登记人在原料药登记表“3. 审评程序”选择“单独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 ,审评时限为200天, 选择“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的,审评时限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


Q20
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时,能否获得过渡期?

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按补充申请申报,有关过渡期问题可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如持有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Q21
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是否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2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等三个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82号)相关规定,列入《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附录中的品种,首个提交的仿制药申请(以受理日期为准)并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可直接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自首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Q22
关于微型片剂的直径是如何定义的?

为规范和指导化学药品微型片剂的药学研究与评价,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微型片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4年2月7日正式发布施行。该指导原则适用于新药和仿制药的药学研究,明确微型片剂(Mini-tablets,简称微片)直径通常小于3mm,一般为多单元型制剂。此前药审中心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儿童用药(化学药品)药学开发指导原则(试行)》中第8页“微片”注释中关于“微片系指直径不大于 4mm的片剂”是引用2012年WHO技术报告《Development of paediatric medicines: points to consider informulation》相关信息。申请人自2024年2月7日起,应按照 《微型片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开展化学药品微片的药学研究。


Q23
生物制品注射剂不同包装形式/给药装置(如西林瓶和预充式注射器、笔芯和预填充注射笔等)如何填写申请表?

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不同包装形式/给药装置的变更按照不同规格管理,因此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对于仅包装形式/给药装置不同的需在规格项注明相应的包装形式/给药装置。


Q24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剂型变更,应如何申报?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临床试验期间改变剂型不属于方案变更管理范畴,原则上应按相关要求提出新的临床试验申请。



Q25
申请人根据《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措施》申请阶段性递交毒理研究资料时,应注意什么?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时,申请人如有滚动提交毒理研究资料的需求,应在申请表“其他特别声明事项”及申报资料中予以声明,并在声明中写明拟提交滚动资料的最终时限(最晚应在审评时限届满六十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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