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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详:我们如此痛恨买卖人口犯罪,为何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减免处罚”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1-18 11:0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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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现象及其刑法原理》

讲座点评

从《盲山》《极花》文学作品看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的减免处罚


作者:周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本文原标题为:“ 从《盲山》《极花》文学作品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的减免处罚——《“法益恢复”现象及其刑法原理》讲座点评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内容提要

对于“犯罪既遂后,经由行为人事后的有效恢复行为达至法益恢复效果”的“法益恢复”现象,在诸如逃税、骗取贷款等立法体系中均有所宽缓化甚至出罪化的制度设计。在罪刑关系上对此如何评价、构建和延伸,是一个带有自主理论创新性的基础问题。当前,学界“法益恢复说”(刑事责任熔断)“实质性违法阻却说”“程序性构成要件说”以及“功能违法论”等立场频现,争议较多,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廓清。

周详教授从《盲山》《极花》文学作品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的减免处罚——《“法益恢复”现象及其刑法原理》讲座点评。


感谢车浩教授精心组织的“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感谢北大法宝提供的在线直播平台。

先说有关主讲人庄绪龙的一个小故事。我们学院的夏勇教授,有一次在路上碰见我,突然说起庄绪龙:“苏大的庄绪龙这小伙子,我也不认识,但最近看见他写的几篇文章,哎呀,那是写得好。青年可畏啊。”

下面就庄绪龙的讲座,谈自己的一些感想。可能比较飘比较散,这是我的风格,大家要忍受。讲座中他有一个基本观点:对暴力性犯罪或对侵犯人格权、人身权的犯罪,是不可以采用“可恢复性法益”的方式处理的。不过我与杜宇教授有相似的质疑。在前面的与谈中,杜宇指出:犯罪的暴力是手段,与法益的类型是两回事。 将二者作为“可恢复法益”与“不可恢复法益”的分类标准,会产生标准上的逻辑混淆问题。

我个人认为,“可恢复性法益”概念,也可能延伸到某些暴力犯罪。 比如我国刑法中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1997年刑法的规定,有一个免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本条款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其法益通常被解释为“人不可买卖”的人格尊严权或人身自由权,或二者兼而有之。但刑法规定收买者不阻碍被拐妇女回老家的,就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否可是“人格权”或“人身权”也可恢复的例证?我觉得也是可能的。

当然大众或者多数学者可能很难接受这一解释,原因是我们内心太痛恨买卖人口的犯罪了。 比如说贾平凹有一本小说《极花》,基本故事是女主蝴蝶被拐卖到一个偏僻山村,“丈夫”黑亮对她还蛮好的,一年之内并没有对她用强(后来也用强了),这似乎表明收买者也有点人性。网友就接受不了黑亮这个收买者角色“也有人性”的人设。觉得是贾平凹在胡编乱造的美化收买者,网上骂他娘骂他女儿的就不少。

不过贾平凹的这本小说,其实是在一个真实的案例基础上创作的。贾平凹听他的老乡诉苦,讲了一个“怪事”:老乡的女儿被拐卖到一个乡村,好不容易被警察解救回家,结果半年后他女儿又偷偷跑回收买家庭过生活去了。这仿佛是天方夜谭的“怪事”,却真实的发生在贾平凹的身边。

在社会大众与庙堂之上的很多学者心目中,买卖人口的邪恶犯罪,是不可能如此发生的。我们对买卖人口的深刻印象,是《盲山》电影中的故事情节塑造的:漂亮女大学生被拐卖到偏僻山村里,山里人充满了冷漠、欺骗、强奸、捆绑、殴打,受尽屈辱折磨的女主,坚决要逃出盲山。

《盲山》电影其实也是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改编的。但是我想告诉大家的是:《盲山》电影中漂亮女大学生的遭遇是个例,并不是我国拐卖妇女的常态。相反 贾平凹《极花》里的蝴蝶,才是常态 。换言之,我国大多数被收买的妇女,从开始被拐卖,到被收买,到落地生根,到被解救,到又返回收买家庭的各个阶段,妇女都可能存在某种自愿性:有的是自愿选择被拐卖,有的是自愿选择被收买,有的是自愿选择留下来,有的是自愿选择又返回去。

实际上《盲山》电影中,也有一个与《极花》的“奇怪”结局相类似的情节:警察第一次进村解救女大学生未果,原因是全村人围攻阻碍。后来警察像鬼子进村一样,趁夜色把女大学生偷出来。村子里的另外一名被拐妇女本来也顺带上了警车,但最后一刻她却选择下车留下来,对警察说:“我舍不得孩子,舍不得这个家”。

很多人忽视了这个一闪而过的群众演员的选择镜头。其实 这位“群众”妇女的自愿选择,才是我国买卖人口犯罪中的常态。 看戏,我们当然愿意看一个漂亮女大学生与其矮挫穷还有暴力虐待倾向的“丈夫”之间的激烈的戏剧性冲突镜头。谁会喜欢看那位普普通通的群众妇女的看似奇怪实则常态的行为选择镜头呢?

但实际生活不是电影,实际生活不就是平淡无奇普普通通么?如果我们深入基层做社会调查,能发现有多少被拐妇女像《盲山》女主角那样,既美若天仙,又满肚子诗书?实际上我国社会上绝大多数被拐妇女,大都来自于云贵川等老少边穷地区的极其普通的人群:几十年前她们从老家流出来时,小学没毕业的占绝大多数,长相也普普通通,甚至连基本的吃饭穿衣都成问题。这也是当时很多妇女自愿被拐买到江浙鲁皖等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寻个相对还不错的人家婚嫁的根本经济原因。

如今她们早已成家立业,儿女满堂,家庭安稳,甚至生活幸福感很强,故内心会很抗拒“国家解救她们”,反对把自己的老公与公公婆婆以“收买拐卖的妇女罪”抓起来坐牢。那样,整个家庭就硬生生被拆散了,七零八落,一地鸡毛,无人收拾。而且这部分妇女在部分流入集中地区的数量不是以个位数计,而是数以万计,存量实在是太大。强拆之后,人老珠黄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她们,谁关心谁解决她们将来如何生存如何生活的严重问题?

所以 基层司法者不得不考虑强拆数以万计的稳定家庭之后的重大社会问题,通常会尊重被收买妇女本人是否自愿留在收买家庭继续生活的意愿,进行柔性司法。 这就是 我国刑法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中规定“减免处罚”条款的根本原因。

我们的刑法学者通常会拿西方国家买卖人口犯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例来证明“人不可买卖”的人权法益的尊贵性。不过我也可以举一个反例供大家琢磨思考:例如《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00条第(2)款规定:“参与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之人(第12条)与被诱拐之妇女结婚的,只有当婚姻被宣布为无效或婚姻被取消时,行为人始受处罚。”我个人觉得奥地利刑法的这一规定,就与我国的“减免条款”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我明白 这个新的观点对人的思想观念的冲击力有多大 。两年前曾就安徽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热点案子写了一篇学术论文,至今还在拒稿与再投稿的过程中,听天由命吧。也曾经就该问题做过一次线下讲座,学生们就很难接受这个观点,没当面指着我的鼻子骂我“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辩护”就算是好的。也曾经在酒桌上聊起这个话题,律师界的多位朋友也是与我争得面红耳赤,只差喝了“土家族的摔碗酒”,几乎要打起来了。幸好,观点争完了,大家还是朋友。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强奸案。我记得这是我的导师齐文远先生在我读刑法研究生时,上刑事案例演习课所讲的一个真实的案例。20年前中国网络刚刚兴起,社会上流行通过qq聊天“见网友”,痞子蔡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小说那时候很火的。在武汉某某见女网友,在房间里“第一次亲密接触”时,女生抗拒,哭出大声来。被隔壁的邻居听见,报了警。公安人员固定证据立案之后,女方的父母却到派出所要求撤案,说是双方家长已见面协商,双方同意结婚。

公安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个案子:“按惯例定强奸罪,在法律上在证据上的确都没有问题,但人家双方都开始谈婚论嫁了,非要定个强奸罪么?总感觉有不妥的地方。”当时齐老师就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不定强奸罪,在刑法理论上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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