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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是英殖民地的残留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9 15:56

正文

香港7名警员涉嫌在 2014 年“占中”清场期间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曾健超,香港区域法院于2月14日裁定 7 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 2 17 日,该法院作出裁决,七名警察全部被判入狱两年,不可缓刑。此外,被告陈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袭击罪,被判 1 个月,同期执行。辩方律师表示会上诉。这一判决引发了持续的争议。


我在微博微信上,看到很多大陆的法律界人士称赞香港的司法独立,称赞香港的法治,觉得有点儿讽刺。脱离复杂的政治背景谈警员行为,在本案中完全不可能。当你发现很多“占中”分子、“港独”分子弹冠相庆,就该冷静地想想这判决背后的博弈,远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仇者快,亲者痛的事,总不是什么好事儿。


讨论之前必须要说的是,1997年之后的香港,除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两个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但其他的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国人。只要在英美法系地区有过一定的业务经验,通晓英文,再经过一个以现任法官为主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可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或检察官。

这就意味着, 香港的司法,可能名义上在中国人手里,但实际上还在英国人手里。 香港终审法院有常任大法官和非常任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机制是1997年由时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国能大法官引入,此公的名言是“何谓爱国,并无举世公认的定义,同一个人可以被某些人视为爱国,被另一些人视为不爱国。”他在会见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艾伟仪勋爵时表示,香港特区仍沿用普通法,今后会继续邀请普通法国家的人士出任非常任法官。艾伟仪勋爵后被任命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香港基本法第81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第 8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 9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第 93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法官资格不限于香港本土人士,只要符合香港、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或者是曾出任英国殖民地法律服务的成员,或者曾出任英女皇海外服务司法部的成员,都有资格成为香港司法体系中的法官。因此,大量英联邦国家的法官(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香港的司法部门工作,这些人员继续保留在香港司法体系中。实际上, 上一届非常任法官共计18人,仅陈兆恺一人是纯中国籍,绝大多数为英联邦国籍。本届 17 人常任和非常任中,仅有 2 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双重国籍或他国国籍。

判决七名警员有罪的法官,叫杜大卫。1957年生于英国, 1979 年在英国诺丁汉理工学院取得文学士(法学)学位, 1994 年在香港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1982 年在英国及香港取得事务律师资格, 1994 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并于 1982 年起私人执业, 1994 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我并不是说英国人就支持占中,但英国政府对“占中”者的支持,司法昭之心,路人皆知。这种情绪是否会影响到法官的心证,谁都无法绝对排除。


香港有着很复杂的背景,它在1841年至 1997 年期间作为英国殖民地存在,当时的官方名称虽然是香港,但又称英属香港、英国香港。这段历史有一个多世纪之久。而回归之后,才短短的二十年而已。但是,短短的二十年,大陆经济发展迅猛,香港的优越感不但不在,而且越来越在裂变中沉沦。年轻的一代把香港经济的萎靡不振归咎于管制,成为反体制的先锋,甚至陷入“殖民怀旧”中。

香港的结构性失业是客观存在的。金融业与高端服务业的繁荣并不能带来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回归以后,香港的人才优势也逐渐丧失,原本中产阶级的一些工作机会也被内地优才占据。香港的年青一代群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似乎被抛入到社会底层,反而成了经济一体会化的受害者。 “港独”运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既是针对国家统一大势所的一次政治反扑,也是在抵抗边缘化过程中的一次政治动员。它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殖民时代的英联邦统治者心理,理所当然地会受到来自英联邦旧势力的支持和同情。


港英时期警察暴力执法是常态

在香港殖民时代,警察暴力行为绝对比当下严重。英人统治香港一百年,最大的示威行动莫过于20世纪二十年代末的省港大罢工。那场罢工的根由也是英国警察开枪杀人,制造骇人听闻的“五卅惨案”。为了表示对“五卅惨案”的抗议,才有省港工人罢工。结果英国警察再次杀人,又制造了“沙基惨案”,而且比“五卅惨案”杀得还多,前者杀了十几个,后者杀了三四十个。

1952年 3 1 日,港英政府不准广东的“粤穗慰问团”慰问东头村大火灾民的代表入境,制造了“三.一”事件,警察开枪打死一名工人,多人受伤,百多人被捕,十八人被判有罪,十二人被递解出境。紧接着事件发生后,港英当局以“载煽动性文字”罪名控告《大公报》所有督印人费彝民等人,并判《大公报》停刊六个月。

1956年,国民党曾在九龙策动了一场暴动。九龙半岛的社会秩序失控长达 6 天,大部分地区有 5 个晚上实行宵禁,在最紧张的日子里甚至实施持续两天三夜的戒严,市面上一片死寂。最后港英政府统计死亡 60 人,其中 45 人是被警方枪杀的,有 15 人是暴徒直接间接造成的。 1957 年港英政府拘捕了 1527 人,其中 119 人被递解出境, 785 人投狱,其余被关入漆咸道的集中营。

1967年 5 月初,香港华资拥有的新蒲岗人造塑料料花厂发生了劳资纠纷,工人为了要求提高工资举行罢工。警察出动,在冲突中打伤了许多工人,并逮捕了二十一名罢工的工人。随着事件扩大,港英军警不停地出动,不断镇压罢工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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