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厨师赵某与某小饭馆之间劳动争议的案例。赵某在被小饭馆辞退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讨欠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赵某与小饭馆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小饭馆经营者李某甲支付欠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介绍了赵某入职某小饭馆、被辞退、申请仲裁等基本情况,以及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情况。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与判决
详细描述了法院对赵某与某小饭馆之间劳动关系、欠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的判决情况。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与规定
引用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解读以及关于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责任承担主体的阐述。
正文
(图源网络 侵删)
2022年8月1日,赵某入职某小饭馆工作,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2日,某小饭馆将赵某辞退。2023年3月28日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某小饭馆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以某小饭馆于2023年3月29日注销,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裁决撤销案件。赵某对裁决不服。因该小饭馆于2022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李某甲,2023年3月6日,经营者由李某甲变更为李某乙,故赵某以李某甲、李某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饭馆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的厨师岗工作系某小饭馆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接受某小饭馆经营者的管理,某小饭馆向原告发放工资,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情形,故原告与某小饭馆存在劳动关系。某小饭馆于2022年9月29日注册成立,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被辞退,因此确认原告与某小饭馆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原告工资,作为用人单位,某小饭馆应当按月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对欠发的原告工资应当支付;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赔偿金,某小饭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未与原告达成协议,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因某小饭馆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原告为其提供劳动期间由李某甲经营,故李某甲作为经营者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原告要求李某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支付欠发的工资1924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20元、经济补偿66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某小饭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小饭馆注销之后其责任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小饭馆系个体工商户,某小饭馆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接受某小饭馆经营者的管理,某小饭馆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从事的厨师岗工作系某小饭馆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原告与某小饭馆劳动关系成立。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享有合法财产权及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欠付劳动者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