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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可否主张双重赔偿?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7 16:26

正文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
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

能否再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大理州总工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张某在某公司承包的某小区装修工程中从事外墙粉刷作业。吊车工人王某在操作过程中,因吊篮配件脱落,砸伤张某。诊断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法院判决,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因吊篮等配件为某建筑公司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某再次起诉王某和某建筑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
本案中,王某作为吊车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吊装物品过程中砸伤张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吊篮配件的所有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张某损害,依法应当由王某和某建筑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另,根据案件查明事实,事发当日,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吊车起重臂下作业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存在的危险有足够的预见,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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