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外地户籍居民在我市购买住房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事宜公告如下:
(一)社保证明取得
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自助设备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带红色章)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无需盖章)。
(二)相关认定标准
1.《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房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上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一)完税证明取得
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个人所得税证明:
1.互联网开具
纳税人登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注册用户后,可自行查询并联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联网打印的《完税证明》暂未套印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增添了二维码,相关部门通过手机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可联网读取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信息进行核验。
2.自助办税终端开具
纳税人可持二代身份证到我市任意一家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完税证明》。
3.办税服务窗口开具
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后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二)相关认定标准
1.《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2.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24个月中未缴或补缴税款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被投资单位名义缴税后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购房凭证。此情形,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明个人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之前331新政里规定,外地户籍想在天津买房必须先满足“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前提条件,连“窗口”滨海新区也不例外。而且“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但是最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资格有了更加明确的认定。文件中规定,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社保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个税亦是如此。
这在小编看来,一方面是政策放松的信号,可能是由于331新政杀伤力太大,让很多人失去了买房资格,市场太过冷清,故而新文件中对于这一资格认定并没有卡的十分严。
另一方面,331新政出台后,代办社保或个税的“新生意”兴起,据说代办补缴需要费用5万元左右。而如今社保和个税认定放松可以不仅让部分买房人重新获得了买房资格,也省下了不少钱。
另外,新文件中还对社保和个税的缴纳期限有了更明确的认定,即: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
而且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津买房资格也有明确认定——以被投资单位名义缴税后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购房凭证。这明显也夹杂了“放松”的成分。
附件1:个人社会保险证明样式▼
附件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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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365淘房、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丨编辑:生态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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