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判决
公司近日收到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共计
72
人。其中:
(一)
31
人撤诉,诉请金额合计约
36.90
万元。
(二)
14
人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诉请金额合计约
4,951.14
万元,因部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述诉请金额变更为合计约
4,887.82
万元。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承担金额合计约
26.30
万元。(其中:
2
人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请金额合计约
4,860.70
万元;
12
人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诉请金额合计约
90.44
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承担金额约
26.30
万元
。)
(三)
4
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诉请金额合计约
428.54
万元,法院判赔金额约为
44.78
万元。
(四)
23
人提起上诉,一审原诉请金额合计约
1,224.58
万元,因部分原告变更一审诉讼请求,前述诉请金额变更为合计约
1,021.62
万元。一审判决公司应承担金额约
262.66
万元。
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共收到
925
名股民诉讼材料,主要系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
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
293,545,204.46
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拟赔偿金额分析
的法律意见书,利源股份针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7,042,490.41
元
。不排除报告日后仍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由于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确认为预计负债。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法院在最新作出的民事
判决
书中已明确
赔偿
金额应受重整计划的约束
。根据《重整计划》第三条第(三)款债权受偿方案规定:“……
4.
普通债权。……(
1
)……
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
100%
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受偿
。
……(
3
)
……非带息类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可选择按照
15.51%
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受偿,
剩余部分利源精制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管辖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刘明英、李春霖于
2019
年
9
月
6
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作出(
2019
)吉
04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被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作出(
2019
)吉
04
破申
6-2
号决定书,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因此,本案应由受理被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
北京金融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案涉股票发行人利源精制的住所地位于吉林省辽源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
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证券代码:
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12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
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
年
9
月
3
日、
2023
年
5
月
11
日、
2023
年
7
月
1
日、
2024
年
8
月
14
日、
2024
年
11
月
1
日和
2025
年
1
月
9
日披露了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6
、
2024-044
和
2024-071
)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0
、
2022-077
、
2023-022
、
2023-033
和
2025-002
)。
近日,公司收到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
法院
”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共计
72
人。其中:
(一)
31
人撤诉,诉请金额合计约
36.90
万元。
(二)
14
人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诉请金额合计约
4,951.14
万元,因部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述诉请金额变更为合计约
4,88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