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居住于被告李某楼下,原告家中家具、装修发霉系被水浸泡所造成,与被告李某家中管道漏水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位置,足以认定原告家中财产受损是因李某家中管道漏水所致。本案中,破损管道是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负责铺设安装的暗埋管道,被告李某入住前铺贴瓷砖及日常生活不可能破坏到该管道,且受损漏水的小孔是由外向管道内部凸起,应系因外力作用于管道外部致其受损,漏水孔仅有细小针眼大小,不排除在运输、铺埋过程中因磕碰造成最初的微小瑕疵,后经水压冲击,日积月累,漏水孔变大,最终发生漏水现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被告李某自2015年购房至今已九年之久,早已超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两年保修期的规定。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超出保修期的合理期限内,仍负有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案涉受损管道为暗埋的排水管道,虽然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却是案涉管道漏水,确系存在质量问题。保修期不能等同于保质期,漏水管道保修期满,开发商的保修责任虽消灭,但不等于可以免除开发商的商品质量保证责任,开发商在超出保修期的合理期限内仍负有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案涉管道为暗埋排水管道,若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称,超过两年保修期即不承担责任,则购房者需要每隔几年就打开地面、墙面对暗埋管道进行保养维护,这显然不符合现实。因此,法院认为案涉管道未超出该项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管道所存在的损坏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购房者人为改动等所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