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法律规范、胜诉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一书的内容,书中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下的信赖利益损失判断问题。文章通过案例详细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包括赔偿范围、证据留存和防止损失扩大的建议。同时,也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的论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缔约过失责任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缔约方所需承担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无过失方需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与缔约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2: 案例分析
文中分析了一个关于游艇销售合同的案例,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大连某游艇公司因信赖利益受损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其损失与对方缔约过失行为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且未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法律规定与法院判决
文中引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书中的论述。同时,强调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引述的判例对同类案件无约束力。
关键观点4: 实务经验总结与作者简介
文中介绍了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的实务经验,并提供了作者简介和联系方式,以及云亭法律实务书系的介绍。
正文
最高法院: 缔约过失责任下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如何判断?阅读提示:《民法典》在第五百条设立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缔约方所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在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那么应如何判断所造成损失是否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最高院认为,无过失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从《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2012年3月,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其妻子李某明确不同意购买。3月29日,大连某游艇公司与顾某签订《游艇销售合同》,同日支付了第一期货款。二、2012年4月5日,李某得知顾某购买游艇,向大连某游艇公司表示要终止合同,并于4月17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游艇销售合同》无效以及大连某游艇公司返还第一期货款。三、大连某游艇公司仍继续购入游艇并进行管理、转售。四、2019年8月9日,大连某游艇公司以其实施的购入、维护管理行为系基于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信赖,因此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顾某、李某赔偿其因信赖利益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游艇转售损失、停泊费、托管费、参展费、借款利息等一系列损失。五、大连海事法院驳回大连某游艇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某游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六、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某游艇公司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存在基本事实存在错误,其诉请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七、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大连游艇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留存好有关证据,以证明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系为后续合同履行所准备,避免出现当合同相对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因无法充分举证信赖利益范围而遭受损失。同时,若因准备行为具有持续性而无法即时停止时,也应提醒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小程序购买)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大连某游艇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连某游艇公司主张由顾某与李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顾某、李某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时,其妻李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该游艇。案涉游艇销售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2年4月5日将顾某患病事宜告知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表示要终止合同,当时大连某游艇公司尚未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大连某游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一、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顾某、李某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判决在论述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说理,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在大连某游艇公司对外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已经明确告知要终止合同。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是坚持购进游艇,支付相关税费,并要求顾某、李某赔偿案涉游艇的转售损失以及管理游艇五年的停泊费、托管费、参展费等一系列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大连某游艇公司更多是为了公司的营销需要,未予支持大连某游艇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案例来源于202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23】551号文件开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