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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7月1日开启的CRS尽职调查,将动谁的奶酪?

金融混业观察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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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CRS的实施,意味着通过资产转移海外来避税的方式将受到很大的阻碍。“识别”非居民的责任主要在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并不等同于“外国人”,如中国护照持有者但长期居住在海外,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银行账户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非居民账户。而且,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坚持“穿透”原则,即要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的税务身份。


财新记者 彭骎骎/文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这是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名言。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签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更多人或许会对富兰克林这句名言有更深刻的体会,中国也不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六部委于5月19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将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将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报送。

这意味着在相关“征求意见稿”发布近大半年后,CRS终于在中国落地。


CRS的实施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对于金融机构而言,CRS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出其非居民应税金融账户信息,并报送至本辖区的税务主管机关,这就需要个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声明自己的税务身份;对于税务主管机关而言,CRS要求其与其他签订CRS的辖区每年交换一次各自金融机构报送的涉税信息。

中国将从2018年9月开始,将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报送和交换给签署CRS辖区的税收主管当局。

不会增加个人税负
根据国税局同时发布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CRS对普通个人的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

具体而言,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在开户申请书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而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其是否属于“非居民”。

按照中国的定义,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然而,非居民并不等同于“外国人”,如中国护照持有者但长期居住在海外,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银行账户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非居民账户。

“政策解读”表示,CRS不会增加个人税负。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或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

但这并不意味着CRS只与“高净值人群”有关。根据“政策解读”,账户加总余额不小于100万美元的个人账户即为“高净值账户”,这些账户的尽职调查需要在今年底之前完成,而其他“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则需在明年年底之前完成。

金融机构合规任务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除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也需要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需要按照时间表改进尽职调查的程序,包括升级开户系统、人员培训等,都意味着大量的投入。同时,有法律人士表示,由于“识别”的责任主要在金融机构,CRS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

《管理办法》则将正式实施时间定为2017年7月1日,比“征求意见稿”拟定的时间推迟了半年。国税总局的“政策解读”表示,本着兼顾国际、国内两方面需求的原则,《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各方诉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与去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管理办法》中CRS的细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了融合和统一。

“CRS跟反洗钱是紧密相连的。之前征求意见稿没有考虑反洗钱的规则。现在正式《管理办法》的制定有‘一行三会’参与,把这方面因素考虑进去了。”一位国际税务咨询人士表示。

“避税天堂”优势不再
“CRS落地意味着,到了2018年瑞士银行的保密性将消失。”OECD的高级税务官员Pascal Saint-Amans在此前接受法国电视台采访时表示。

将于2017年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素有“避税天堂”之称的英属维京群岛(BVI)、百慕大、开曼群岛、巴拿马和瑞士等离岸中心。

“CRS实施之后,‘避税天堂’的说法恐怕不成立了。”海外信托机构仕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Zetland Fiduciary)总经理骆佳告诉财新记者,“过去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免税或低税的海外公司,利用各国税务信息不通来暂时规避居住地较高税收的做法,在CRS之后可能行不通了。

“离岸中心的税务筹划功能将减弱,但仍可通过低税收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或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进行税务筹划。”骆佳补充道。

此外,也有海外税务咨询人士表示,可以通过将资产转移至非CRS下的国家进行合理避税,不过参与CRS的国家或地区数量增多,这样的做法恐难以持久。

并非个人涉税信息“裸奔”
尽管“避税天堂”或将消失,CRS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居民海外资产对监管机构“完全透明”。

CRS专门强调,金融机构应申报账户只限于非居民在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托管、存款、股权与债券投资账户和包含现金价值的保险,以及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上述账户。

消极非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不开展积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机构。例如,一家公司只持有一栋写字楼并进行出租,所有的收入皆来自于该栋楼的租金,这个公司就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专门研究CRS的离岸国际税收合规咨询人士燕彬告诉财新记者,CRS的总原则是上报的资产要跟金融机构有关,如果资产没有涉及金融机构则不会被上报。例如,一个税收居民通过一家离岸公司持有一套房产,如果这套房的租金收入甚至买卖收入进入金融账户,税务部门也只会知道该居民拥有这部分存款,但并不会知道存款来源。

除此之外,CRS还要求,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坚持“穿透”原则,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的税务身份。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张豪表示:“如果这个账户是基金或信托开的,CRS要求上报基金或信托的所有人。但是对于信托受益人的披露要求,还没有很明确。”

OECD强调CRS共享的信息仅用于各国征税,那么,CRS是否有助于国内打击贪污腐败或者管理资本跨境流动?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来看尚不明确,但或仍有可能。

2016年11月,国税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署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

然而,CRS只是对金融机构的一种合规要求,有其局限性。保得利(香港)有限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王晶表示:“金融机构不是私家侦探,只能依据合规流程,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去做合理审查及判断。如果客户拥有多重国籍,或持有多本护照,客户若未披露此信息,金融机构也难以进行全面审查。”■

责任编辑:霍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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