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理念宗旨有进步,概念定义更明确,行为界定更合理,法律责任更匹配,法制程序有改进。以下主要从宗旨和原则、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等方面谈谈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理解。
宗旨、理念和原则
从宗旨看,本次修订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中“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改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保障”改为“促进”,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宗旨的变化。宗旨的具体内容逐层递进地表述为: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从理念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集中地聚焦竞争规制内容,更合理地体现行为的竞争属性,更恰当地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总的看来,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效率与秩序。
从基本原则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平原则、绩效原则和适度原则。法定原则要求规制主体权力法定、程序法定。公平原则要求在立法上兼顾竞争对手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执法和司法上公平对待各方,追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结合。绩效原则要求制度设计、行为认定、责任追究的效果,应实现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经济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适度原则注意方向、力度、范围的适度,认真分析合法竞争与合理竞争,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要审慎。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法律条款。
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性概念。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三项修改:一是将“市场交易”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改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入到损害认定范围之中。第二项改动限缩了秩序的范围,突出了竞争秩序,这对于在具体行为认定中突出“竞争法”的属性,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属性更纯粹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项修改将消费者权益列入损害认定的范围,与立法宗旨对应起来。当然,这样修改,是构成要件上的修改,还是认定思路上的修改,需要进一步研究。未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关于经营者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形态进行了修改,与《反垄断法》《民法总则》的规定相衔接。这样修改,是否体现竞争法中经营者的属性,反映过去竞争执法的经验和教训,需要深入研究。如果将“经营者”理解为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或许能更好地反映经营者的特质。
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去5种,新添1种,构成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附奖赠、商业诋毁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而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关于商业混淆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有:一是删除“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款项,和《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相衔接,也更突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规制上的区别。二是将商业性标识更明确地分为商品类标识、商号类标识和互联网商业标识三类(互联网商业标识与前二者之间有交叉),并细化了这三类标识的具体形式。这些修改,体现了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更有利于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三是在行为认定中,除保留“擅自使用”外,将“知名的”“特有的”改为“有一定影响的”。这样,将商业混淆界定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类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性标识,或者“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号类标识、互联网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些修改,更好地界定了商业混淆的构成要件,也更好地体现了行为的竞争性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