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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已过,各地医保目录增补进展大汇集

医谷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8-0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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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人社部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区、市)需在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如今,大限期已过,各地的增补目录进展情况怎样。


  9省市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


截止到目前,包括青海、山西、湖北、贵州、宁夏、四川、海南、吉林、北京9个省市均已出台医保目录增补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青海省是全国首个发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的省份,值得注意的是,青海省在2009版各省目录调整时,也是唯一一个调出品种的省份(5个品种,其中西药4个,中药1个)。


除了以上9个省市,还有几个省份处于即将“出炉”阶段,包括安徽省、广东省以及湖南省,日前,安徽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安徽省新版药品目录相关药品增补工作还在在进行中,在该目录未正式发布前,自9月1日起,全部统一执行国家版本目录,且安徽省(2010年版)目录中乙类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这意味着在旧版目录而没有进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可以继续保留,至于何时会完成增补目录并发布,通知中并未提及。


而广东省则在其人社厅官网,对医保增补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公示,国家谈判品种进入地方增补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广东医保目录的增补情况,都有较详细的回复。


湖南省在其近期发布的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中,明确将对本省企业给予重点扶植,开设“省级增补目录直通车”,对于省产同名药品,还将参照相关目录中已有产品及时将相关规格、剂型纳入或增补进入上述省级有关目录。


  福建和北京不增补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医改大省福建省,2017年6月5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下发了《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将国家医保目录(2017版)进行了转发,要求结合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使用。


这是意味着福建医保目录不增补,直接用国家目录吗,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消息可谓在行业圈里炸开了锅,有声音无奈的说:还没开始增补,福建就已经提前关门结束了。但有行业人士认为则不然,通知没有提及省级不增补的事情,当然,也没有提及省级增补的事情。从玄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仅断文嚼字认为福建省级不增补了,未免有失偏颇。


相同的情况还存在于北京市,7月25日,北京发文对《2017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与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8省市相比,这些省份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了调整的数量,并且明确提到了“调入”的字样,即使最简单的四川省,也都在调整内容中表示要按照人社部发布的[2017]15号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但是,北京的方案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明确,2017年版国家医保目录中增加的药品全进北京医保目录,国家医保谈判品种按照要求进乙类目录。同时,本来已经在北京医保目录中的仍然保留,除非是已经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目录。这是否意味着北京市医保目录不会增补了?


有分析人士认为,以上一轮北京市的增补数量来说,这不太可能,只不过没有明确罢。此外,还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对于国家新版医保目录中的医保支付限定范围,北京或许会进行调整。


  各地异同点有哪些


根据目前各省已出台的地方医保目录调整方案,在调入调出政策上,也可发现很多异同点。


调入上:已列入该省目录,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且“价格合理”的品种优先考虑。各省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以及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此外还有之前已进入各省市的医保目录品种,例如青海、四川、贵州、海南及湖北将优先考虑已列入上一版医保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山西将优先考虑已列入2010年山西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调出上: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等。


谈判不成功品种是否纳入增补:青海、山西、海南、吉林、湖北5个省份明确提出,未与人社部谈判成功的品种不列入增补名单。


限定支付范围是否调整:青海、山西、宁夏、四川、贵州、海南、吉林、湖北8个省份明确提出,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北京或将作出调整。


附各省市具体调入调出药品范围:


青海


调入


1、已列入2012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山西


调入


1、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品种。


3、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5、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普遍需求的药品。


不予调入


1、经专家评审论证不符合我省疾病谱,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药品。


2、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品、疫苗、美容减肥、戒烟、戒酒、酒剂、茶剂、诊断试剂、检验试剂、放射性治疗药品等。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中标、未配送等药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库中已不存在的品种。


4、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国家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湖北


调入


调整增补的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优先考虑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我省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等治疗用药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药品;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基层用药需要的药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2010年版城镇药品目录中我省增补但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不予调入


1、营养滋补、美容、减肥、生发、解酒、计划生育用药、保健性药品(国药准字B)、酒剂、茶剂、曲剂、膏滋剂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


2、经专家评审论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


4、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5、人社部已谈判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


贵州


调入


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使用广泛和疗效确切的药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用药、慢性疾病用药、儿童药、职业病用药、我省地方性高发疾病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药品类别进行评审。


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


2010版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予以调出目录。


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


调入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


2011年版药品目录调增品种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目录中未纳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直接纳入我区药品遴选数据库。


不予调入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四川


调入


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地方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民族药等。


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优价廉,且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


不予调入


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确认调出目录。


海南


调入药品范围


1.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要的品种。


2.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地方病、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3.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


4.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经国家谈判列入报销的品种。


调出药品范围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吉林


按国家规定,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2017年版国家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以及国家人社部2017年组织药品谈判时未与国家人社部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我省执行和自行调整时均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对我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文 | 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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