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013年9月26日,原告甲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了乙县景区管理服务中心发包的**乐园房屋建设工程,该工程招标控制价471318.58元,中标总造价为4285551.5元。2014年1月10日,甲建设工程公司与乙县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乙县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甲方),承包人为甲建设工程公司(乙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文件组成,上述三个文件中约定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府办抄字[2013]378号,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二、开工日期为2014年1月12日,合同工期为10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4285551.5元。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方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决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在《专用条款》的第六条中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主要材料价格在增加10%或减少10%内不予调整,增减超出10%部分由甲、乙双方、监理、财政、审计共同签证。其他次要材料不予调整;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支付工程总价的40%,第二年支付余款;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五、工程设计变更在《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按《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第八条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划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1.除设计变更(经审计流程)、批准的现场签证(经审计流程)外,清单中的工程量一律不得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除外);2.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3.3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改为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结算时间应以发包人上级有关审核部门审定结算后开始计算,若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后30天内,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75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30天)审定,并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