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至25日”
申报时间间距过长。应答应慢病患者的申请,及时帮助慢病患者上报慢病管理,而不应65天内限制申报,耽搁或影响慢病患者对优惠政策的享受,其中慢病患者65天用药受限。
二、 “提供由三级(限市本级)或二级(限县市)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级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来源单一。慢病确诊并非法医诊断一样需要有司法部门的核准制定法医来完成,只要是执业资格注册的医生均应该有慢病诊断资格权利义务与职责,他们的慢病诊断只要符合诊断标准就应该得到医保管理部门的认定,而不应该有特殊指定医疗机构与医师来确诊,这样就能极大方便慢病患者的慢病诊断与提请申报,缩短确诊时间,尽快享受慢病医保优惠政策。
三、 “各类检查报告单、三个月以上、两年以内与申报病种有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一是检查项过多(各类检查),二是需要住院病历不甚科学(3个月以内、2年之前无效),这不是慢病确诊得必须与唯一条件。慢病确诊有它的检查确诊,并非需要多项检查,比如Ⅱ型糖尿病空腹血糖只要3日3次同时间的空腹血液检查即可基本确诊,而不需要其他影像检查;目前医学检查检验中心正在推行,检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正确及权威性,并推行互信互享,因此慢病确证不一定需要大量的检查检验;另外住院治疗也并非慢病的唯一或主要确诊依据,况且应该不应受严格的病史及住院时间限制。
四、县外治疗“报销需携带门诊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合作医疗本、身份证、慢性病卡、农村信用社卡复印件”。
需要证件过多,繁杂,极易造成或出现慢病患者携带不全而需往返多次报销,对医保管理及慢病患者添加麻烦。比如慢性病卡已经备案,联网后上级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有网上传送,转诊证明在慢病患者上转住院时已经备案。
可以说,慢病管理尤其是慢病定位过于复杂化,影响医保相关优惠政策的及时有效落实,有失初心,一定程度上耽搁慢病患者的合理用药。因此建议有关医保管理部门,应根据医保管理支付改革的实际变化及现实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的慢病诊断、申报及报销规则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给医保管理及慢病患者用药治疗报销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