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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娄东】别样三八与法同行 以案释法用法维权(三)

太仓娄东街道  · 公众号  ·  · 2020-03-09 21:24

正文

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值此“3·8”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精选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若干,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和贯彻法治精神,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妇女享有承包权 不因离婚受侵害

——郁某杰、郁某辰与丁某兵、丁某       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郁某杰(女)与丁某兵(男)系再婚家庭,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即郁某辰、丁某华,二人婚后未再有生育,2014年离婚。2016年8月,双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在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均表明无其他纠葛,调解时未涉及到土地权益内容。2016年9月起,案外人某公司因征用涉案土地,共给付丁某兵78940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土地由双方共同使用,2017年3月,经土地确权登记,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两原告与两被告。2017年11月,原告认为补偿款中的一半应属自己,故起诉要求被告方给付。被告认为,涉案土地系再婚前分配给被告家庭的,在离婚调解时,原告已拿走她应当拿走的东西,双方已无纠葛,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了土地权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8年1月,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丁某兵给付两原告郁某杰、郁某辰共计39470元。

【典型意义】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一直是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虽然妇联组织自2014年以来一直力推农村妇女在承包地确权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权益货币化日益成为现实,以离婚、丧偶等为理由否定和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本案中,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厘清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性权利,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权利属性,明确了家庭成员中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并不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女性只要未明确放弃该项权益,仍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从而有效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遭遇家暴不敢言 妇联娘家代出手

——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吴某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3日,吴某(女)向徐州市铜山区妇联反映其遭受丈夫陈某的家庭暴力,称其丈夫陈某一喝醉就打她,为了女儿成长,其一直忍耐,2019年4月15日凌晨,陈某再次殴打她,并咬伤其肩背部等处。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知如何申请,也害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在征得吴某同意后,铜山区妇联作为申请人代表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代吴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吴某受伤照片、病历等证据,并到辖区派出所、村委会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吴某的情况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及时作出了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并将裁定书同时送达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陈某住所地派出所和妇联。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很多女性的梦魇、婚姻的杀手。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法律明确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但现实中部分受害人对人身保护令不了解,不知道申请程序,还有些因恐惧不敢申请。本案中,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主动作为,积极协助收集相关证据,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快速进行核实调查,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暴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不仅起到预防、震慑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同时还让社会公众知晓,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成为屏蔽暴力的有力保障,而妇联组织作为广大妇女的娘家,可以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者,保障维护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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