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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 我们能对罗尔斯的遗产说些什么

想当国师的哲学家  · 公众号  ·  · 2023-07-23 16:42

正文



我们能对罗尔斯的遗产说些什么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穆恬读书会”



20世纪总的说并不是一个哲学兴盛的世纪,而是一个行动远多于沉思的世纪,其哲学成果不但难与19世纪相比,且其下半叶又逊于上半叶。但唯独政治和道德哲学在上世纪的最后数十年里却有所复兴,1971年罗尔斯的出版就是这种复兴的一个明显标志。尽管罗尔斯长期生病,但他终于进入了21世纪。虽然他不幸在2002年去世,这却似乎预示着他的思想要在新的世纪继续发挥----- 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 不是"以十年计(decades)", 而是"以百年计(centures)"的影响。
罗尔斯是一个不喜欢直接介入政治事务的政治哲学家,他甚至不喜欢交往,他主要是通过他的书与人们打交道,通过一种退后到更深层次的思想来间接地、但也是长程地影响世界。所以,我想,纪念一位思想者-----尤其是这样一位思想者的最好方式,应当是重视和仔细清点他的思想遗产,思其所思,包括从各个角度对其思想提出认真和仔细的分析评论以致批评和质疑。但最后在这篇结语里,我想说的更多的还不是罗尔斯告诉了我们什么,而是,作为中国学者和读者我们能够对罗尔斯的思想遗产说些什么。这也是一种更大范围里的"反省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当然使用的依然主要还是罗尔斯的概念。
罗尔斯精心构建和论证了一种社会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正义论》,1971),又努力使之成为一个价值合理多元的社会里在政治上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es )(《政治自由主义》,1993),并试图将其从国内社会移用于国际法(《万民法》,1999)。罗尔斯的两个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第一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第二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并只允许那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即著名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如果说第一个原则的要义是保障自由---保障所有人的良心、信仰、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的要义则是希望平等和尽可能范围内的均富。但是,第一原则是优先于第二原则的,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者之后才能满足第二原则。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不允许存在利益的交易-----比如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名侵犯少数人的基本自由,而在"差别原则"中,亦使最不利的群体也得到一种"最大最小值"的利益保障。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是相当抽象和一般的,是应用于一种理想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亦即人们一旦选择或同意了社会的正义原则,就都会遵循它们。而他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反映了当今美国或西方社会"所推重的判断",或者说,是在与这些判断的反复平衡中得到自己的论证的。但今天的欧美社会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一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核之于西方近代以来社会制度以及政治理论发展的历史,也核之于当今的整个世界,尤其是非西方文明的现实世界(比如中国)而全面地考虑正义原则的系列,我们也许就不得不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之前再加上一个正义原则:即保存生命,或者说谋求人的基本生存的原则。当然也可以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在某种不言而喻,甚至更高的层次上包括了保存生命的原则,但是,我们要考虑到保存生命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与利益平等乃至基本自由的平等的原则相冲突,这时就不得不衡量孰先孰后,就有必要独立地提出保存生命的原则,并且使其处在最优先的地位。从而,如果我们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西方与非西方文明,就可以发现另一种正义原则的序列,一种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原则的序列:生存-----自由-----平等。当然,提出"生存原则"并不是要满足于此,而是要指出一个更为基本的出发点。
其次, 即便在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中,更值得中国学者深致意焉的也还不是西方学者更为关注的第二原则,而是第一个有关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原则----其中争取平等的良心自由也许又优先于争取平等的政治参与自由。同样,在第二原则中,更值得我们关注的也许又还不是差别原则,而是机会平等的原则----甚至是机会的形式平等的原则。这种优先次序自然本来就符合罗尔斯的本意,但由于西方学者在第一原则上几乎意见相同,争论就比较集中于差别原则上。而这一争论在自由主义的内部,实际上是自由主义的底线共识或者最小范围究竟划在那里的问题。诺齐克,哈耶克等可能是主张把范围划小一点,而罗尔斯则主张把范围划大一点:即把最惠顾最少受惠者也纳入制度的正义原则范围之内。然而,在还要争取基本的自由权利,争取基本的公民待遇,国民待遇的社会里,第一正义原则理应得到更为优先的关注和更为仔细的讨论。
而即便是差别原则,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它在另一种文明里的另一种可能用法-----这种用法是罗尔斯未曾料到的。他提出差别原则的本意是为了缩小差别,但在一个相当平均主义而又"患寡"(均穷)的社会里,这一原则却有可能用来用来为扩大差别辩护-----即如果有给未来的最不利者也带来最大好处的差别,为什么不允许这种差别出现呢?这就有点像中国在内0年代末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虽然在究竟让哪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怎样富和富的程度上还会有许多争议或暧昧不明之处。
我们也要注意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一个理由与其说是穷困者"应得"( desert )一种补偿利益,"应得"国家的最大惠顾,不如说是富裕者或国家应当给出这样一种利益。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甚至基本上是排斥"应得"这样一个在亚里士多德等传统思想家那里占据中心地位的概念的。同样,那些因其天赋较高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的人们,对他们的天赋也不是应得的,所以,他们应当把自己所得的一部分利益拿出来,给予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群体,而且这不是一个自愿或慈善的问题,他们应当接受国家通过高额累进税、福利国家等政策来实行一种利益的再分配。之所以应当这样做,还因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如果没有别的阶层的合作,优越者也不可能创造更大的利益,甚至整个社会都会趋于动荡甚至解体。
对国家应当最惠顾那些最不利者人们也许还可以再补充另一些理由,比方说,从经济上考虑,国家保障富有者的成本实际要远远高于保护穷困者的成本;从道德上考虑,所有人都是同类,相互间具有某种同胞情谊。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不仅一个我们所属的政治社会,甚至整个地球也越来越休戚相关,变成一个诞生即进入,死亡方可退出的联合体,强者与弱者都无可逃逸地要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
罗尔斯尽管主张社会制度应最关怀最不利者,但他强调的理由是"应给"与"合作",与强调"应得"与"斗争"的理论相比,其区别还是非同小可。如果认为社会底层本就"应得"社会的主要利益,因为正是他们创造了财富,创造了世界,而他们现实的穷困只是因为被剥夺,那么,就不管使用什么手段,包括使用暴力的手段来" 剥夺剥夺者"就都是可允许的,甚至是最正义的了,因为这只不过是"物归原主"而已。但如果缩小差别的理由是富者或社会"应给",那么,谋求均富的目标、尤其是手段就会受到限制,至少暴力的手段会在被排除之列。
全面地看来,并不只是差别原则在谋求平等,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原则都是在谋求平等。在信念和政治行为的领域里,自由就意味着平等,而平等也意味着自由。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要进一步消除那些来自社会环境和家庭出身的差别,这样,留给差别原则所要调节的不平等,就只是出自天赋差别而产生的不平等。
是不是对这种来自天赋差别的不平等也必须通过国家来调节?正是这一点容易引起争论,而对前两个原则所要调节的不平等则较易达成一种"重叠的共识"。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似乎还来自他对正义概念的理解,他认为正义就在于消除偶然和任意的因素,但这是否意味着要消除一切偶然和任意的因素,而在某种意义上任何个人的诞生和死亡也都是一种偶然。不过,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因素是:即便是纯然出自天赋差别的利益不平等也是足够巨大的,而一种社会的"马太效应"更倾向于扩大这种不平等----甚至在这一贫富分化的过程不涉及暴力和欺诈的不义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于是,面对这样一种虽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悬殊,人们可能仍很难拒绝国家对这种状态的适度干预。
以上的讨论使我们追溯到罗尔斯的社会观与人性观,虽然这些观念在罗尔斯那里隐而不显。罗尔斯理解社会应当是一个合作体系,而在对人的理解上,"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中的各方,自然是"理性人",甚至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自利的理性人,他们相互冷淡,会冷静权衡和计算利害得失。一些批评者认为罗尔斯甚至预设了他们的某种气质:即一种相对保守,力求确保一种"最大的最小值"而非争取"最大值"的气质,在这方面与经济学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又有差别。一些批评者可能会觉得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过于天真,而他对人性的理解,在一些熟谙人性的人们看来也过于理性化,甚至偏于保守的理性。因为人也可能会更倾向于冒险以求最大利益,甚至为此丧失自己本可保守的基本利益也在所不惜。但罗尔斯也许会争辩说,社会制度,尤其是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必须立足于人的理性,而社会正义的主旨也就在于为每个人防止最坏情况而并非争取最好状态,在基本结构的正义之外,还将留有个人激情、灵感和思想施展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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