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IPO大虾
证监会今年好像格外的冷酷无情,下手又稳又狠。
这一点,可以从很多事情上看出端倪。比如,截止到今年7月底,只有70家公司成功上市。相比去年同一时期的276家,少了整整206家。而且今年要退市的公司也比往年多……
话说回来,今天勤上股份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又让大叔对证监会的态度有了新的认知。
勤上股份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勤上股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实际控制人李旭亮
:给予警告,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且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副总裁兼财务部投资总监胡玄跟:
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且5年证券市场禁入。
董事长陈永洪:
给予警告,处以十万元罚款。
处罚原因:
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
以为只是监管函,天真了!
大叔现在关心的是,相关的中介机构会被证监会处罚吗?没发现勤上股份的并购投资交易,会不会被认为未勤勉尽责?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1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李旭亮,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
胡玄跟,时任勤上股份第一大股东勤上集团副总裁,兼任勤上股份财务部投资总监。
陈永洪,时任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年意向书》”),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此次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
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
,并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签订了与《16年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7年意向书》”),该意向书由陈永洪签字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4月22日披露于2月17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17年意向书》等事宜。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作为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胡玄跟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并于2016年9月30日在《16年意向书》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公司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日
此次处罚涉及的法律条款如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