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张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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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吗?

张是之  · 公众号  ·  · 2021-01-16 23:05

正文

文丨战小锤

本文转自公众号 战小锤
特推封川普,不谈好不好、为什么这么做,仅谈推特是否有权这么做,目前见到的反对意见主要有下面三点:
1、没有产权观念,就是反对。
2、推特垄断了发表言论的渠道,提供公共品,不是权力胜似权力,应该公有化而不能参照私有产权处理。
这两点略过不表。
3、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不应当与其冲突。
对这一点,朱海就老师提出了一个更具体的观点:
私有产权是由各种正当性规则构成的,而保障言论自由是人在形成社会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正当性规则。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但最好能认识到其重要性。
西班牙街头艺术家 Borondo 有一个作品《三代人》反映了没有言论自由的结果:「上一代如果捂住了这一代的嘴巴 ,那么这一代就会捂住下一代的眼睛。」
言论自由很重要。
但是,是不是一种基本权利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言论自由具体是指什么,为什么会超出(我所以为的)普通的权利。
比如,人可以发表言论、人不能因言获罪,这没有超出普通的权利,也不需要靠使用其他人财产的特殊权利来实现。
特推封川普,显然没有阻止川普继续用别的方式发表言论,但是会有些不便。如果只是要发表言论,没有超出普通权利的范围。
所以,海就老师所说的言论自由应该是指(1)对于某些言论,必须能(2)以比较低成本和快捷地(3)让某些特定的人或多少数量的人接收到。
由于平台恰好能实现这些目的,所以平台必须被用于这些目的。用户可以自己拉黑川普,但是平台不能封号,平台主人不能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财产。
这样就超出了普通的权利。
这和我所理解的财产权(或叫做产权、私有产权、权利)有很大的差别。下面做一些对比,两个相同点两个不同点。
相同点:
1、财产权是行动权,权利的物理边界不是根据物,而是根据行动的目的来划分。否则也无法清楚知道物理边界。
比如你开垦一地是为了种田,其他人未经你的允许不能在田地上骑马,因为那会妨碍你种田,但是你自己可以在田地上骑马。很多年后有了飞机,但是天上的飞机不会妨碍地上种田,所以田地的产权不包括天空,也无权反对飞机飞过。
2、权利的边界不仅在物理上划分,还要在用途上划分。
比如在你开垦这块地之前,一直有人经过这里,那么你无权禁止他们以后也经过这里。你可以在开垦田地的时候给他们留一条路。
不同点:
1、如何判断权利属于谁。
我所理解的权利,是根据先占先得、互不侵犯的原则确认。物理上和用途上都是。
在海就老师看来,即使一个人先占了某物,无论如何,某些用途的权利他无法获得。
举两个例子。
(1)不能拿刀杀人,某些情况下也不能拿刀指着人。
海就老师认为这是限制了刀的用途。
我认为杀人侵犯了对方身体的权利,而与刀的产权无关。刀的权利是完整的。
某些情况下拿刀指着人会让人认为你打算杀他,作为一种真实的威胁,对方可以采取措施自卫。但是另一些情况下拿刀指着人不是威胁。侵权的是杀人和威胁杀人,而不是如何使用刀。
我所理解的权利,基本权利(如果是合约,可以有各种复杂形式,但是合约约定的权利只能来自于基本权利)是某人拥有某一财产(比如刀)的全部相关用途的权利,除非侵犯其他人对另一财产(比如身体)的权利,或者侵犯其他人对同一财产(比如刀,比如上面说的田地的通行权)先占的权利。
海就老师理解的权利,基本权利是某人只拥有某一财产(比如刀)的某些用途的权利,如果他选择了其他用途,就构成侵权。并且,这里不涉及其他人对另一财产(比如身体)的权利。
(2)平台的封号权利。
在我看来,平台的产权人先占了平台的资产,他原本就有权不给别人使用。如果封号没有侵犯任何人对任何物的权利,就不是侵权。
在海就老师看来,即使平台的产权人先占了平台的资产,在不违约的情况下他也没有权利封号,必须给后来才登场的用户使用。
那么,谁有封号这个用途的权利?
如果封号的权利属于用户(用户可以自己退出平台),那么可以通过合约允许平台封号,而不是即使不违约也不能封号。(那么,意义在哪?)
如果用户自己没有封号的权利,那么用户自己退出平台也变成侵权行为了。(有一种可能: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退出平台,只是没有追究你而已。这就不谈了。)
所以对于封号这个用途,只能认为是属于用户自己但是不可转移给平台的权利。
在我看来,这说明,要么保障言论自由实际上是侵犯了用户的权利(因为不能转移),要么言论自由不是用户自身的权利,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人为设计并赋予给用户的。无论哪种,本质是一种政策。
也许海就老师认为,某些权利不能转移不是什么问题吧。
2、底层的分歧。
海就老师认为,权利作为正当性规则,涉及到人们认为什么是正当的或重要的。如果人们认为言论自由是重要的,那么提供平台的人就必须遵守保障言论自由的规则,而不论平台与用户有什么合约。
我认为,虽然权利是正当性规则,但是权利如何界定是客观的,因为人人平等。
任何主观的目的或价值的实现,必然需要支配某物。当两个人对某物的支配不能同时实现(比如杀了一个人,他就没法活着了,因为没有分身术),就需要界定谁有权使用该物。而界定的规则就是前面提到的(1)根据行动划分边界,(2)根据先占先得、互不侵犯的原则确认属于谁。
这个规则不涉及财产应该用于什么用途,不评价哪个用途更正当或更重要——也正因为如此,这个规则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去实现自己认为正确的、重要的事,只要不妨碍别人。难道要求别人服从自己才是正当的?
海就老师是反对建构理性的,他不会说要求别人服从自己是正当的。但是他认为权利界定的规则涉及财产应该用于什么用途,要评价哪个用途更正当或更重要。他认为,法律是根据大众认可的正当性规则制定,大众可能认识到言论自由重要也可能没认识到,但最好能认识到。
综上, 我认为的权利是一个东西属于谁,即谁能决定做什么;
海就老师认为的权利是对生活的全面的指导,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同时,他认为客观上言论自由是重要的;
我认为权利是自由的边界,即什么情况下人与人可以毫不相干;
海就老师认为权利是社会行为规范,默认人与人应该、必须要去建立某种联系(比如提供言论渠道)。
这种涉及主观评价的权利规则,会遇到几个问题。
1、没有什么事是人可以自己决定的,除非经过他人的同意。
2、如果大众对什么更正当、更重要的看法是不同的,那么少数人只能服从多数人的主观评价。
3、如果少数人逐渐变成多数人,那么可以修改法律,但是在修改之前依然要服从当时的多数人。
4、由于在修改法律之前依然要服从当时的多数人,这会导致:
(1)少数人其实没有机会尝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会达成怎样的效果;
(2)也没有人有向他们提供新的服务或协作的经验;
(3)由于缺少机会试错和对比,大众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新选择,也可能完全忽视一个更好的新选择,而且他们要为别人的主观评价承担后果;
(4)也许人们为了尝试,不得不违法,其中一些是恶人(他们擅长违法),一些是可怜人,一些是普通人,也有一些可以说是英雄。
你认为这是正义的规则吗?这是个非常不宽容的规则。
海就老师是反对建构理性而认同社会演化的,那么这种规则建构的成分是多还是少?这种规则对演化出好的社会形态是有利还是有害?
聊了这么多权利观念,我们来说说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吧。
我认为,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是和普通的财产权相比,只是一个附属的东西。
我想象了三种场景。
场景 1:在皇帝至高无上的时代,人们首先争取了言论自由,再通过言论交流形成了普遍的产权观念。
场景 2:在官方法官与非官方私刑很主观很随意的时代,人们首先争取了被告可以辩论的权利,再通过言论交流形成了普遍认可的现代法庭制度和保护产权的法律。
场景 3:一个人要参与讨论什么是正当的权利,必须先有言论自由。
如果没有言论自由,那么上述三种场景就可能倒退到无法谈论什么是正当的权利,乃至产权观念失去共识、失去制度保护。比如对于欧美白左化,欧神说美国失去了言论自由,不能发表被认为不正确的言论,否则会受到惩罚。
看上去,普遍的产权观念是言论自由的结果,但真是这样吗?
先看最简单的场景。
人们要参与讨论什么是正当的权利,其实只需要承认各人有普通的产权。如果一个人要参与讨论,他会愿意听另一个人说话,而不需要什么言论自由来使得另一个人说的话让他听到。如果他居然听不到,因为对方被推特封号了,那么他也可以尝试用别的渠道去讨论,而不是无所谓地只看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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