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大限度利用既有网格,做好融合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依托社区综治中心,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和“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要最大限度协调利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或其他既有网格资源,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网格与既有网格资源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绩效、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对接。注重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依托既有网格,一方面可避免重新建网带来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既有网格的资源,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详细分析监管任务,做好匹配工作。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东中西部经济差异性较大。东部沿海的一些城市在拥有的企业数量、企业规模方面,要远远超过中部和西部的部分城市。具体到某个城市内部而言,各个区县、各个乡镇的情况又是千差万别。因此,就网格化监管而言,必须突出差异性,认真做好监管任务的分析工作,合理匹配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意见》提出,经济规模大或生产经营单位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划分为多个网格;工业、商贸聚集区域也可划分为独立网格;对于规模大、规格高、安全风险高或与基层监管力量不匹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监管,不纳入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范围。根据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以及生产经营规模、重要程度、监管重点等情况,可适度调整网格员的分布,使网格员的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监管任务与监管人员的比例相互协调、相互匹配,避免短板效应。
第三,合理划分网格,做好统筹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指导意见》明确了属地(政府)4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总体部署,要求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实施方案;二是界定网格员与基层安监部门、乡镇安监站等的关系,明晰边界,防止后续工作中出现责任不清甚至推诿扯皮问题;三是统筹解决人员、经费问题;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网格化监管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明确了网格化监管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对网格员上报的信息汇总和分类处置以及协调解决棘手问题等3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是明确了配合部门的工作任务,包括确定专人配合实施方案的编写、依照职责对上报的情况进行处置、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等3方面的工作任务。
三是明确了网格员的工作任务。《指导意见》将网格员的定位界定为“信息员”和“宣传员”。因此,网格员的工作任务围绕这两个定位来展开:作为“信息员”,网格员要承担重点面向基层企业、“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家庭户等查看非法生产情况并及时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向监督管理对象送达最新的文件资料等工作任务。作为“宣传员”,网格员要面向监督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至于网格员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指导意见》将更多的自主权留给了各地,由各地区结合各自实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