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就在输配电价改革发布会中提到,省级输配电价核定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业务的价格核定。
今天(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进入了下一个攻坚阶段。
那么这份指导文件理清了哪些问题呢?
在11月3日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中,王强巡视员提出增量配电项目接入电网存在障碍、增量配电价格机制及核定办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网的定位尚未明确,电网企业认为是大网的“用户”,项目与业主认为也属于“电网”,双方在项目是否需要向电网缴纳基本电费和备用容量费问题是存在分歧。
晶见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
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确立了增量配电网的地位。
指导意见中提到,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网内的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或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这里提到用电价格的组成部分中有上网电价这一项,之前我们所知道的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电价格计算方式从来没有涉及到上网电价。
在配电价格核定出来后,配网内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很有可能不再使用目录电价。
同时,指导意见中还提到,配电网企业对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也就是说,上面的用电价格计算方式都是用于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
晶见认为,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网内的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的组成部份与省级电网下的电力用户不一样。
地方电网和配网内用户不用目录电价改而使用“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会更加符合电力的商品属性。
配电网价格要灵活反映价格信号,对此这份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五种定价方法,分别是
准许收益法、标杆电价法、市场竞争法、标尺竞争法、价格上限法
,配电价格可以按照以上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但是明确说明的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承担的省级输配电价与配电网配电价格之和
不得高于
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至于这五种方法是怎么样的呢,晶见做了一张图方便各位参考、对比:
跟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一样,配电价格同样有着调整机制,明确市场竞争形成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为准。而政府定价形成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定为三年,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保持衔接。
市场竞争法形成的配电价是什么?
之前晶见曾有一篇推送“
想要参与增量配网投资的售电公司,你想好电价优惠方案了吗?
”这是晶见对第一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业主招标情况进行的分析。晶见认为,有不少配网的重要评分标准是电价优惠幅度,而这个优惠后的销售电价将决定着合同期间的配电价格。
如果按照上面五种方法中的准许收益法来定价,那因为主动降成本导致下个周期配电价格降低,这样不是亏了?
指导意见中提到,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由于成本降低而使配电价格下降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共同分享,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
主动降低配电成本,虽然配电价格是低了,但是所获得的配电费收益却是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