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公证应用在数字签名、电子证据领域,其实并非像在纸质合同签署时那么可靠,甚至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的公证多为形式审查,即对公证员所看到和听到的事实进行公证,而对电子证据在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是否发生篡改,并不是事后仅凭所见所闻就可确认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文件签署系统和技术的可靠性进行评估,进行技术鉴定。
公证处的公证员绝大多数不是技术专家,也不具有技术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所以所谓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瑕疵的,或者说是有局限的,只能是公证员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取证过程进行简单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能作为全部事实证据。
而远程的电子合同公证,至今尚无一家公证机构敢于尝试,因为一般公证员缺乏判断远程电子合同签署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主体的能力,同时公证处的业务承接范围也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所以,公证机构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是很弱的。目前电子数据鉴定的权威机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律基因的法大大电子合同系统,首创了将电子文件哈希值在电子文件签署时同步给司法鉴定机构做事前证据保全这一模式,便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已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进行认定。而电子文件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担心的证据问题。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机构的认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认定,是一种外部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电子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不论电子合同是否经过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像法大大这种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的一键仲裁服务,多次获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事实判例认可,可以进一步增加电子合同的公信力,对后期纠纷的处理或者法院审判有一定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