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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内部架构的连续和稳定,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不仅关乎解除委任关系,还需公司内部自行形成决议或者决定选举继任的人选,再以公司名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若在公司内部
不
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
再
介入。
法定代表人或董事辞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登记变更的,
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诉请涤除登记。
一、
某装饰公司于
2017年10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16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章某林、陈某飞、某咨询合伙企业。
二、
2022年5月21日,陈某飞通过微信向章某林发送“陈某飞辞职报告”文件,该文件为陈某飞辞职报告,载明本人要求辞去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某装饰公司苏州分公司经理职务、某装饰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职务及本人在某装饰公司的一切职能,并不再担任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装饰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某装饰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
三、
2023年1月13日,陈某飞联系某装饰公司的监事明某,请求其召开股东会。因监事明某未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务,陈某飞通过微信向章某林发送“某装饰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
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沪0107民初1286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飞的诉讼请求。
五、
宣判后,陈某飞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沪02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12868号民事判决;某装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陈某飞、章某林、某咨询合伙企业应予配合;如某装饰公司届期未予办理,则某装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陈某飞作为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
.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有权通过辞任的方式单方解除委任关系,辞任的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时,辞任生效。
2.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选定继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3.法定代表人或董事辞任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三十日内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在行使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其的全部权利后,仍未能实现登记变更的,应当视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涤除问题,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可以通过单方发函方式主张辞任;
2
.
若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诉请法院进行涤除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陈某飞可否诉请法院判决涤除其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即司法可否介入;二是司法于何种情形下可以介入判定涤除,即司法权介入的判断标准;三是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变更登记的具体程序要求如何确定。
一、陈某飞是否可诉请法院判决涤除其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陈某飞可以就涤除其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根据公司决议和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该法律关系源自于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故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在辞任的通知有效送达至公司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具备任职的基础,公司应当及时选任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在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但未实现解除效果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司法介入。本案中,陈某飞向某装饰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并未实现解除委任关系的效果,陈某飞提起本案诉讼具备诉的利益。
二、司法于何种情形下可介入判定涤除
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内部架构的连续和稳定,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不仅关乎解除委任关系,还需公司内部自行形成决议或者决定选举继任的人选,再以公司名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若在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故只有在辞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才可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济。本案中,陈某飞提出辞职后,已经通过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身份召集了以涤除其身份和改选为议题的临时股东会会议。陈某飞提出的提案中已经明确继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人选,但该提案并未通过。根据公司章程,陈某飞难以启动其他内部程序以实现其身份的涤除。即便陈某飞再次召集相同主题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受限于其本人所持股权的份额,涤除和改选的目的仍然无法实现。故陈某飞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因个别董事辞职而陷入停摆,辞职董事应当承担善后义务,恪尽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履行董事职责,直至公司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然而,辞职董事持续履职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防止公司恶意拖延不予改选。本案中,陈某飞于
2022年5月21日即发出辞职通知,至提起本案诉讼已近一年,除陈某飞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外,无证据显示某装饰公司作出过任何改选的决议,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限,可以判决要求某装饰公司完成关于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如某装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既未改选出继任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又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则某装饰公司应当立即至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涤除陈某飞作为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如因某装饰公司原因,导致公司登记事项空缺,某装饰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和风险。
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沪02民终134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