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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无理由退款!不少人都遇到过

杭州交通918  · 公众号  · 浙江  · 2025-03-17 15:33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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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规定,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注意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等,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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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追责难”

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 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 再比如加盟店发卡,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实际上消费者在得到了这张预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总店使用 ,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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