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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2018系列2:一切税务问题的起源——你是谁?你从何处来?你向何处去?

土澳思维  · 公众号  ·  · 2018-05-25 15:47

正文


悉大大®相约2018系列

1:土澳政府耍“流氓”,请不要轻易地就被“税”了


法国后印象派画家高更代表作

我们从何处来?我们是谁?我们向何处去?

现藏于美国波士顿美术馆



上期答案:投资房的印花税开销不可用当年的收入来全部抵扣。错的。非永久产权的投资房(如在首都堪培拉买投资房,通常只有99年产权)印花税是可以用当年的收入来全部抵扣的,今后的文章会详细解释。


悉大大®的铁丝们,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个非常烧脑但又极其重要的税务基础问题: 是谁? 不要误会啊,我可不是在讲苏格拉底的哲学课哦。“是谁”这个问题是一切税务问题的起源,也是悉大大经常被问到的三大税务问题之一。 我们把这个问题再具体化一点就是: 你是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


你可能会笑了,琢磨着:悉大大是不是在嘲笑我的智商呢?我都入澳籍这么多年了,当然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啦。



澳洲公民或绿卡 ≠ 澳洲税务居民


悉大大要告诉你,这可不一定哦。我们只有通过 澳洲的税法 才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因为用其它法律或常识来判断会 经常 搞错的,比如:


  • 《澳洲联邦公民法》 :如果你拿到了澳洲的永居签证或入了澳洲的国籍,不管你身处在哪里(包括火星),您都是澳洲居民;

  • 《澳洲联邦社保法》 :跟以上的公民法相似,但还要求你身处在澳洲境内(短暂的离境是可以的),才是澳洲居民;

  • 《澳洲联邦海外收购兼并法》 :如果您有澳洲国籍,就一定是澳洲居民。如果您没有澳洲国籍,那么您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内,持澳洲永居签证或新西兰护照待在澳洲境内至少200天,才算是澳洲居民。


税法与其它法律对于“澳洲居民”的定义是 可以相互冲突 ,如果我们再来看看 澳洲的联邦税法 “澳洲居民” 的定义在很多情况下是 黑白不分的 。您懂的,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随着国际性人才和资本在国与国之间加速性来回转移,这个灰色简直比《五十度灰》还要灰。要知道,我们澳洲的税法可是全球最复杂的税法之一哦。


您现在可能会有一个小小的问题:判断我是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 为啥那么重要呢?


主要原因是澳洲联邦税法对于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 征税范围 是不同的。1997年联邦税法法案第6-5条道出了这背后的玄机,在不考虑双边税务协议的情况下:


  • 如果您是澳洲的税务居民,英文是 Austral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您全球范围内 所有 直接和间接的收入都必须申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全球征税制度 。同时,您可以享有每财年18,200刀的免税额度;

  • 如果您不 是澳洲的税务居民(也称为海外居民) ,英文是 foreign resident ,那么您只需要申报 与澳洲相关联的收入 ,比如您在澳洲的投资房租金等等。要注意的是,海外居民是 没有免税额度 的,但也 不需要缴纳澳洲的医保税


我们在这里并不能对 哪种类型的税务居民更好 来做简单的判断,必须用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因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嘛。比如,如果你在澳洲买投资房,你就会更希望自己是税务居民,因为只有税务居民才可以享受增值的五折优惠;但如果你在澳洲海外(尤其是避税天堂)拥有很多资产或收入, 你就会更希望自己是非税务居民。


你还要知道的一点就是:对于税务居民的概念,并非每个国家都像我们澳洲这样如此的复杂。比如在美国,只要您是 美国公民 美国绿卡的持有者 ,不论您在宇宙的哪个角落(若在黑洞里就算了),您就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受到美国全球征税的控制。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常年待在澳洲的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的持有者,他们既是澳洲的税务公民,又是美国的税务公民,所以每年在两国几乎都需要申报。您可能会问了,那他们是不是要交两次税呢?答案是不会,因为澳洲与美国有双边税务协议,有效地防止了这种不公平的可能性。


所以,你有时候看新闻说某某中国名人拿美国绿卡帮助全家移民美国后又自觉地取消了自己的绿卡,其后面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美国的全球征税制度。而如果这位中国名人拿的是澳洲的绿卡,情况就会好很多了。所以 仅仅从全球征税制度的区别来看,若您常年待在中国,澳洲绿卡完胜美国绿卡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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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谁?你从何处来?你向何处去?  1+3


澳洲联邦税法采用的是 1+3 模式来判断 你是谁 你从何处来 以及 你向何处去 都是非常重要的判断因素。没错,我们澳洲税法的难度可以 PK 苏格拉底人生三大终极哲学问题的难度了。



1+3 模式中首当其冲的就是 1 了: 居住测试 (resides test) 。这是一个以案例法为主导的常理测试,只有当 居住测试 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前提下,才可能用到之后说的 +3 模式 。


澳洲法院和税务局会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 你在澳洲境内外的行为趋势 ,从而判断您跟澳洲亲密关系的程度。比如:


  • 您在澳洲是否有固定的住所,这个住所可以是买的,也可以是租的

  • 您的小孩有没有正在接受澳洲的教育

  • 您来澳的次数、时长以及频率

  • 您在澳洲的工作情况

  • 您在澳洲的朋友圈

  • 您在澳洲是否有购置物业

  • 您在澳洲银行里的金融资产规模

  • 您的国籍


等等客观和主观的因素。。。就好像税务局如上帝一样在天上默默地看着您的一举一动,到最后再来审判您是不是澳洲的税务公民。在这个常规测试下, 您的实际行动或主观意愿如果与土澳越亲密,就会越倾向为澳洲的税务居民。 您可能会吐槽了,那岂不是在判断某人是否是澳洲的税务居民时就没有标准答案了吗?没错!您正在体验着澳洲税法版的《五十度灰》。所以, 有些人说只要在澳洲待满183天就是澳洲税务居民的传言都是瞎扯



如果居住测试的1模式实在是太灰了而无法准确地做出判断的话,1936年联邦税法法案第6条还提供了 3个具体事件测试法 (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了):


  • 第1个具体事件测试就是经常被我们误解的 183天测试 首先 您财年内在澳洲停留的时间需要大于等于183天。 澳洲的财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我们假设您在3月1日入境澳洲,10月1日离境澳洲,在澳洲总共停留天数超过了183天,但是如果以7月1日为界,每个财年里的天数都不到183天,所以,这个测试肯定是通不过去的。我还要强调的是这每个财年的183天可以是非连续性的,也就是说虽然您每次入境的时间不到183天,但是您的多次往返停留时间加起来大于等于183天的也算数。通常来讲,人们对这个测试的理解就到此为止了。可惜他们还漏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这 两个前提条件必须与183天同时满足才可以通过这个测试 。是什么呢? 第一,您的常规居住地点是否在澳洲境内?第二,您是否有长期居住澳洲的主观倾向? 只有当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再加上某财年在澳停留时长大于等于183天,这个澳洲税务居民测试才算是通过了。这样说太抽象,我来举一个例子:小明的父母来澳帮他照看两个小孩,他的父母持有一年的澳洲探亲签证,在国内有多套投资房产的租金收入。父亲还喜欢炒A股。假设他们在澳的时间超过了183天,但我们要看到的是,小明父母的常规居住地点其实还是在中国,而且小明的父母完全可以主观地说他们此时还没有长期居住澳洲的意愿。由于两个前提条件都是否定的,那么小明的父母至少在这项测试上是无法通过的,还是海外居民。

  • 第2个具体事件测试就是 永久居住地测试 。这里说的永久并非永恒这个概念。税务局会看您在澳洲境内外实际或主观意愿的逗留时长、逗留的连续性和您在澳洲境内外是否拥有房产。那么,您需要在海外逗留多久才有可能不是澳洲的税务公民呢?这其实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税法行政条例第2650号给了一个参照时长, 在海外逗留两年以上者,就有可能不是澳洲的税务公民了 。说实话,这个测试蛮不好用的。举个例子,小强是个土豪,在中国有5套房子,在悉尼也有5套房子,而且经常在两地穿梭,这个测试就不好使了。

  • 第3个具体事件测试就是 政府公务员养老金测试 。这个测试挺简单的,只要您是现任的澳洲联邦政府公务员,同时还拿着联邦政府的养老金。那么您、您的配偶和小孩就一定是澳洲的税务公民。这个测试最适用于留驻国外的澳洲大使。


如果经过了 1+3 模式后,您还是无法做出判断。悉大大要恭喜您啦,首先,我建议您先去买一张彩票(毕竟 1+3 模式都搞不定的几率还是非常少的,而且澳洲也没有彩票意外所得税哦);然后,马上找个持牌的税务师咨询一下吧,么么哒。


测测你的税务智商


悉大大来考考您:小红和小华是一对夫妻,有俩小孩。他们在中国就拿到了澳洲的永居签证。由于工作调配的关系,丈夫小华还需要在中国待上一段时间。所以妻子小红辞去了工作,和孩子们就先来到了悉尼定居,夫妻双方在北区买了一套2室1厅的公寓(注意,新移民立刻在新州买房的成本可能会比较高,有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8%印花附加税,今后的文章会细聊),算是安定了下来,小孩也就近入了学。最后,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在中国。我要问了,小红是税务居民吗?


我们可以看到小红长期移民澳洲的意愿还是比较清晰的,因为她在悉尼买了房产来定居、小孩也在澳洲就学、她还把在中国的工作给辞掉了。如果运用1模式,虽然丈夫还在中国,但我们可以判断 从小红入境的那天开始,她就已经是澳洲的税务居民了 。因此,如果在中国,小红的名下还有不少的资产,在入境澳洲前,就必须进行妥善的处理,比如该卖的卖,该转移给父母的转移给父母, 而不是传言说的入境后183天内再处理 。由于1模式的居住测试还是比较清晰的,我们就不需要再进行+3模式的判断了。


那小华呢?



虽然他的主要家庭成员都移民到了悉尼,自己也拿到了澳洲的永居签证。但是,小华的工作和收入的来源仍然在中国,朋友圈也在中国。小华至今也还没有入境澳洲,在中国也有自己的固定住所,综合来看,1模式告诉我们小华还是海外居民。所以他在中国的资产目前还不受到澳洲税法的制约,在中国的收入也跟土澳税务局没关系。


我再问,如果小华想妻子和小孩了,向公司请假了8个月,飞来悉尼与家人团聚,之后又飞回国。这段期间小华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吗?虽然小华的来澳时间较长,但是小华在8个月后依然需要回中国工作,他在中国依然有自己的永久居住场所,他的朋友圈估计也都在中国。所以,答案依然不是,我们运用1模式就可以判断了。怎么样,有点感觉了吗?


我们再加大点难度


一般说来,对税务居民的划分不是 澳洲的税务居民 就是 海外居民 。但是,澳洲联邦税法里面其实还有 两类特殊的人群


  • 1997年联邦税法第995-1条里提到的 临时居民 ,英文叫 temporary resident 。什么样的人才可能是临时居民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第一,您持有合法的临时签证(也就是非澳洲永久居留签证和非澳洲、新西兰护照的持有者,如广大的留学生群体);第二,如果您有配偶(这里面还包括同性关系和事实关系),您的配偶不可以持有澳洲永久居留签证或澳洲、新西兰护照。所以,就算您满足第一点,持有的是临时签证。但如果您的配偶已经拿到了永居或澳洲、新西兰的护照,您就不可能成为临时居民了;

  • 从2017年1月1日起持有澳洲417或462的假期工作签证的 背包客 们,税务局叫这群人为 working holiday makers


以上这两类人 不是对税务居民的独立划分 ,它们必须与先前的两大类别结合起来一起使用。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就拿大学留学生来说,一般情况下,留澳大学生入境后就会成为澳洲的税务居民。但是,税法还指出他们是临时居民。结合在一起就是 留澳大学生是具有临时居民特性的澳洲税务居民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特性呢?



从2006年7月1日起,1997年联邦税法的第768-R章正式生效。临时居民只需要对澳洲境内的相关收入以及澳洲境外的雇佣类工作收入纳税。


换句话说,1997年税法的第768-R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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