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11月,因认为得力公司制造、销售的中性笔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坤森公司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上述产品,晨光公司将二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200万元。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判令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原标题:晨光文具专利维权一审获判赔1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晨光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坤森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据了解,晨光公司是“笔(AGP67101)”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11月,晨光公司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得力思达波普风尚A32160中性笔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坤森公司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涉嫌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得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得力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色彩和图案,而这种色彩和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故其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得力公司未经晨光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坤森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令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郑斯亮)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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