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均认为国家及其官员的豁免问题具有高度敏感性,处理不好将影响国际关系的稳定。目前,在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动向,增加了豁免规则尤其是国家官员豁免规则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了不当扩大官员豁免例外的倾向。讨论中,各方提及一些值得关注的国际实践,如2015年埃及国防部长受邀访问英国期间被埃及国内反对党以实施酷刑等罪名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法院判决确认该国防部长享有习惯国际法上的特别使团豁免,撤销了起诉;2016年赤道几内亚在国际法院起诉法国,指责法国通过司法部门调查、起诉、审理赤几副总统奥比昂涉嫌贪污、洗钱等犯罪,侵犯了赤几副总统享有的豁免权及赤几在法外交馆舍的不可侵犯权,但法国认为奥比昂并不享有没有例外的属人性质的豁免;20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针对支恐者的正义法》(JASTA),规定即使外国未被总统列入支恐国家名单,只要该外国涉嫌任何支恐行为,其在美法院即不再享有国家豁免。欧盟等国谴责该法违反国际法,过度削减了外国在美法院的豁免权。目前几项据此法案提起的针对沙特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俄罗斯外交部法律局局长科洛德金同时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还曾担任“国家官员在外国的刑事管辖豁免”专题的特别报告员,他重点介绍了国际法委员会对该专题的审议情况。目前委员会正在讨论属事性质的豁免的例外问题,多数委员支持扩大豁免例外,主张就严重国际犯罪、腐败以及在法院地国发生的侵权行为等,该外国官员在当地法院不享有豁免。但部分委员反对存在这样的豁免例外。国际法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将交由今年秋天召开的联大法律委员会届会进一步审议。
徐宏司长表示,豁免例外存在不当扩大的趋势。给予豁免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有罪不罚,国际法院在刚果(金)诉比利时“逮捕令案”和德国诉意大利“国家豁免权案”中均认为豁免规则是程序性的,并不免除享有豁免的主体所承担的实体责任。中方认为,享有属人性质的豁免的国家官员范围不限于“三高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长),某些其他相应级别的高官同样享有。对于属事性质的豁免的例外,当前国家实践不足以证明习惯国际法中存在如此广泛的豁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