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看起来是“小问题”,却是涉及基层治理与群众福祉的“大民生”。当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外墙脱落,或保洁卫生不达标,又或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公示收益等情况出现时就产生了纠纷。那么,业主可以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李文红审理了某物业公司诉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公司要求丁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庭审中,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丁某答辩称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并提供了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在法庭调查阶段,丁某还提出,因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小区业主不同意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经社区同意后召开业主与物业协调会,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小区业主仍未与该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但同意给物业公司半年的整改期限以观后效,现半年整改期限还未结束且存在问题几乎未整改,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丁某全额支付该时间段内物业费。
经审查,丁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有效证实其抗辩意见,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经过长达四小时的证据交换及法官耐心说理调解,丁某最终理解了物业服务的繁杂性,知晓了物业服务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双方当庭达成和解,丁某当场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有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意见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原因通常在于:其一,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持久性,各部分服务组合在一起是一个精密的齿轮,最终呈现的服务效果可能存在不足与瑕疵,但业主已经事实上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完整服务;其二,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不同业主对服务的感知是具有差异的,难以达成统一的认知。如果以个别业主感受为准认定物业服务具有瑕疵,支持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会造成对其他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不公平,也会影响物业营收经营问题,继而造成物业服务标准降低,最终导致全体业主利益受损。
当前,因物业费收取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较为多发。为妥善化解物业纠纷,创建和谐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提升物业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让业主切实感受到物业服务工作对生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业主要认识到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与自身生活便利之间的关系,增强合同意识、契约精神,根据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相应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