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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高利贷“毒瘤”为何越长越大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12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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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媒体报道山东聊城一起由高利贷引发的“辱母杀人案”一时成为舆论焦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再次把高利贷这一古老、顽固、畸形的特殊民间借贷存在形式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除社会关注的道德层面外,透过此个案足可管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高利贷是诱发此类暴力案件的关键。高利贷之风为何累禁不止,这个“毒瘤”为何越长越大,其原因是多方面和深层次的;而要消肿或是根除这个“毒瘤”则需要综合施策、综合治理。


1

中小企业金融边缘化趋势明显


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创造了中国60%以上的GDP、5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就业,但“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难题。民营企业虽然数量庞大,中小企业已超2000万家之多,但其中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不到40万家;小微企业总数更是超过5600万户之众,但其中大部分又是2013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新设时间不长的初创型企业。民营企业较普遍存在从事传统行业居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家族式粗放管理、财务不规范、自有资金和资产少、抵押品弱及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企业寿命周期较短等特点,成为难以获得主流金融机构支持的制约“瓶颈”。按照金融信用分类、风险计价的原则,除部分依靠高新科技和新产品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受到金融机构支持或实现上市融资外,大部分中小微企业难以成为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的青睐对象。于是,多元化融资需求便成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依风险等级、融资成本的高低不同,在事实上形成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三个不同层次的金融生态圈。


第一个圈 层,是主流金融体系。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包括加快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下调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标准、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拓宽在资本市场融资通道等政策措施。截止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额规模为26.7万亿,只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23.83%。在直接融资方面,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1392家,全年实现股票筹资6943亿元;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虽突破一万家,但全年股票发行融资总额仅1390亿元;在全国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74万家,但全年实现融资仅为2871亿元。以上几类融资渠道,大约总计为中小企业解决了27.82万亿元融资,但只占同期末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的17,83%,这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还是存在失衡、不匹配的情况;而且在融资结构上债权类间接融资额仍高达96%左右水平,短期性流动资金贷款仍是主要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开展期限较长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设备投资等仍形成期限错配制约。


第二个圈层 ,是准金融体系。 以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起点,标志着国家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放开准金融的开始,从2011年开始以P2P为主要方式的互联网金融也进入爆发式增长期。放开准金融发展是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金融普惠化的重大举措,旨在以“普惠金融”的定位下填补主流金融不能有效覆盖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缺位”空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准金融机构主体受短期利益驱动和自身诉求影响,中小微企业也只能被动成为这些高成本资金的接受者。尽管截止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到9273亿元,全国P2P网贷规模达到1.2万亿元,但这些补充融资渠道也不及银行贷款规模的2%,实属杯水车薪。同时,各机构还偏离了原有定位和功能,部分机构还蜕化为个别民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融或非法集资、转贷牟利的工具,并裹挟巨量社会资金,形成巨大风险隐患,不但小额公司因过分追求短期高息回报导致机构数量和余额规模均在下降,P2P出现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的问题平台累计达到2456家。在这一圈层2万亿贷款规模中,其中除自融资金或关联融资外,真正为其他第三方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多大融资量支持,尚无公开数据可以准确量化评估。


第三个圈层,就是民间金融部门。 这是融资成本最高的一类融资来源。从2010年出台“新非公36条”后松动管制进入高速发展期,在民营经济主体规模越来越庞大,但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情况下,民间金融规模迅速膨胀。据《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有62.9%的小微企业仅能从民间金融获得融资,民间借贷占到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最早据2005年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仅为9500亿元。到了2012年初,中信银行在有关研究报告中认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大概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信贷规模的10%到20%。到了2014年,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估算,全国民间借贷已达8.6万亿规模,平均借贷利率为23.5%,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只占3亿元,另外3.8万亿元被主要用于各类投机性活动。在不到十年间,民间借贷规模就增长了9倍,导致金融脱媒化进一步加剧,而且“脱实向虚”倾向严重,产业空心化、短期投机性特征日益明显。


从以上对中小企业融资生态划分可以得知,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巨大“缺口”及期限错配的矛盾长期存在,在短期内单靠一圈层无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第一圈层中的融资获得性最低,在第二、第三圈层中的融资获得性比例提高,但融资成本依次抬高,高利贷成为资金链极具紧张情况下的被迫选择。对一些高扩张中小企业在银行无法获得充足贷款或只能获得与项目投资期限不匹配的短期贷款情况下,准金融、民间借贷便成为中小微企业不可或缺主要融资来源,但其不合理的融资成本和负债结构往往削弱了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加重了风险性和脆弱性。中小微企业较普遍存在银行贷款申请率低、被拒率较高情况,其融资生态边缘化趋势明显,且这种趋势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为自身风险控制考量“惜贷”甚至“抽贷”较严重的压力下有加重的态势。

2

普惠金融缺失导致高利贷做大

普惠金融的概念最早在2005年由联合国提出的。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到“普惠金融”,提出把普惠金融发展成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部分。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创新方式,利用互联网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目的是“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的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12月国务院又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的中国概念和内涵,同时还提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政府推进普惠金融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更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来弥补主流金融无法覆盖为所有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缺位”空间。


正因为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及阶层民众不能有效得到主流金融的支持,政府才着力加强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包括在以上三个圈层全面推进。但从机制和动因上看,主流金融机构是主要服务于央企、地方国企及各地政府重点项目,且服务中小微企业管理成本高、风控难度较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准金融机构也存在“普惠”性严重不够问题,大部分为民资股东所设立和控制,自我约束差、短期逐利性较强,只能是以“融资贵”方式部分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自融情况普遍存在情况下,真正能借贷给自己控制企业体系以外的其他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量又打折扣。在民间金融部门又大量存在不规范行为,在普惠金融缺失的融资环境下往往抱着更加暴利的心态趁虚而入大举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大量开设投资公司,甚至一些小贷公司不再专注于小微贷业务,靠吸收社会资金放大杠杆,专事日息高达2-3‰的“过桥”、“冲贷”业务,蜕化为高利贷机构,成为吞噬中小微实体企业的“毒瘤”。


衡量是不是普惠金融的标准主要是以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及定价机制来区分。高利贷肯定不是普惠金融。目前大部分偏离了“互联网+普惠金融”定位的P2P,甚至一些自称是“普惠金融的践行者”的P2P,在定价机制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表现上都算不上是真正的普惠金融,还蜕化为变相的高利贷。所以,普惠金融缺失是导致高利贷做大的主要原因,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还有很艰巨和漫长的过程。

3

司法宽容使高利贷“毒瘤”越长越大


何为“高利贷”?目前还是民间沿用的词语,只是道德上的定义。按经济学上的解释,高利贷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但在法律规制中,并没有民法或刑法上的法律定义,也没有法律判定的依据,同时对合法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限定随社会融资规模的扩大反而提高,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调整标准也变相“水涨船高”。


新中国建立后,基本上消灭了高利贷。上世纪80年代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兴起,高利贷首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又开始抬头。进入本世纪经济高速发展期后,大量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融资缺口越来越大,高利贷在非法集资的催生下快速做大。主要原因,一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主流金融跟不上其融资需求速度和规模,以高利贷为主要特征的民间借贷趁虚而入;二是因前一个原因所致,尤其是2010年央行收紧货币信贷后,大量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伴随着民间金融阳光化和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呼声高涨,司法对民间借贷由从严管制过度到逐步宽容。


一是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界定标尺后移。 合法民间金融可以视为是普惠金融的适当补充,而高利贷则是更加暴利的非法金融。建国后最早对高利贷的界定见于1952年最高法回复东北分院的答复函,为“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超过并有“其他非法情况”的则视为高利贷。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也将高利贷行为认定标准由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下调为3倍。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的通知》,将高利贷界定标准调整为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4倍。到了2015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重大修订,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这一定义将原来的合法民间借贷主体从仅限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扩展到了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法人与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宽大范围;同时,将合法民间借贷由原来“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6%的固定上限标准,若按人民银行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一年期4.35%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四倍为17.4%,则现行合法民间借贷最高标准在此基础提高了2.06倍;而且基于新的“两线三区”划分,高利贷行为中往往采用预扣“砍头息”、阴阳合同、息转本、息费分拆、账外收息、收现金不出具字据等变通方式将超过年利率24%甚至36%以上的部分全面变相合法化。所以,此司法规制的不足,是在正式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全面推开前,单方面推高了民间金融市场定价,高利贷界定标准也随之“水涨船高”,使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的利率“双轨制”拉大而形成较大“剪刀差”,催使加入民间借贷的群体越来越大,亦成为高利贷利率居高不下的可钻漏洞。


二是高利贷不“入罪”,打击高利贷配套法律滞后。 在最新司法解释中只规定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无效,并未规定全部无效,也没有判决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制裁规定,比较宽容。且目前针对高利贷还没有专门法律,更没有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往往在高利贷中出现有暴利行为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时,只能另以非法经营罪或其他刑事罪名加以惩处,这是司法上的缺憾。而在实务中,高利贷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多在熟人或特定圈子里进行,还多有地方黑势力介入,最终受害的只能是高利贷借款人。同时,高利贷往往伴随金融杠杆加入,使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成为“孪生兄弟”,通过非法集资放大了高利贷放贷资金来源规模。在目前打击重点放在非法集资而对打击高利贷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更多的社会资金必然投给高利贷放贷人寻找逐利渠道,使高利贷之风越演越烈,“毒瘤”越长越大。为此,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界、金融界人士纷纷建议,不能把高利贷简单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应针对高利贷这种有别于合法民间借贷的特殊存在形式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或制定专门的《反高利贷法》,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高利贷提供法律依据。

4

中小企业主无序扩张及投机冲动助推高利贷之风蔓延


合法、规范的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不健康或非法的民间金融反而是对金融生态的破坏。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在民间金融生态中,存在一些中小企业主一边借高利贷进行投机炒作活动,又一边同时进行非法集资转放高利贷牟利等相互交叉的情况。这些行为,加重了民间金融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民间借贷及高利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是无效、无序的盲目扩张。 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扩张欲望较强,本是无可厚非的发展动力。但又普遍存在发展思路不清、贪大求快的情况,在对宏观经济形势及产业调整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对相关市场及竞争态势缺乏系统理性分析的情况下,在已经产能过剩的行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加大投资,甚至盲目跨界投资一些自己并不具备竞争优势的行业或一些超过自身承载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大项目、长周期项目,在自有资金及资产规模不大、无法获得主流金融融资的情况下,导致形成错用融资工具、投融不匹配、期限错配,单纯靠高杠杆扩张模式必然加重流动性紧张的恶性循环,进而对民间融资甚至高利贷的形成严重依赖。所以,中小企业盲目高杠杆扩张,等于是不理性地自己给自己在“挖坑”,使自己不自觉成为高利贷盘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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