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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过亿,IPO还是被否了.......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5 22:37

正文

作者:梧桐大兄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经大兄弟查阅招股说明书,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如下:



 

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非常漂亮,三年净利润连续增长,2015年净利润过亿。在此前提下,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被否就比较诡异了。也许我们能从反馈意见猜测其中端倪。大兄弟查阅发审会主要关注问题,具体如下:


1、(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1999年设立时,黄凯表兄马立勋代黄凯持有发行人控股权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黄凯是否存在当时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股东的情形;黄凯自发行人设立至2010年期间长期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且未参与发行人业务经营,而认定黄凯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黄凯向发行人的累积出资(包括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受让)的资金以及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资金(以下简称“上述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合法合规。(3)反馈意见显示,黄凯上述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华晨经贸、益安贸易、宏路贸易三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三企业2013年-2015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很低,而此前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很高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华晨经贸、益安贸易的盈利水平较好而停止营业准备注销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宏路贸易的收入水平及盈利水平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况,说明黄凯上述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三企业的真实合法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为3,363.32万元,其中各类厂房改造支出、车间装修费等合计1,786.2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该等支出的性质;(2)摊销年限及其确定依据;(3)归集和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而更早之前的这些反馈意见也许更能说明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黄凯由马立勋代持发行人股权的具体背景及其合理性、合法性,2011年5月马立勋将代黄凯持有的474万股以1元/股价格转给黄凯而非无偿转让的合理性,在此之前马立勋持有发行人股权所对应的实际出资人;自百合有限设立以来黄凯对发行人的实际出资情况,结合黄凯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补充说明黄凯上述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董事、总经理黄伟洪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并退出发行人管理的背景及合理性,该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黄伟洪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历任职务及任职时间,黄伟洪目前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及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的情形,黄伟洪退出发行人管理对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未披露宏路物业、环湖市场、益安贸易、华晨经贸、大自然生态馆、罗宾水族馆、领先能源、宏倡企业等企业情况的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中“受让股权”、“销售固定资产”两项在2012-2014年均无交易金额,但仍在该表中将两项列为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关联交易”中未披露2014年发行人受让关联方马立勋所持青岛佳康股权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6)黄凯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股55.11%;李明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持股16.53%;两人为一致行动关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黄凯与李明为一致行动人的背景及合理性,两人对于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和具体执行情况,黄凯已持有发行人55.11%股权而两人仍作一致行动安排对维持黄凯的实际控制地位的实际作用、是否存在相应利益安排、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7.02%、31.92%、30.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差旅费的具体构成,结合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人均差旅费的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差旅费变动的原因。(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运费变动的原因。(4)说明样品费、业务招待费、办事处宣传费、广告宣传费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动的原因。(5)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从上文可知,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很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上出现了问题,导致证监会怀疑公司在隐瞒些什么。

 

附:反馈意见


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及发行人股东的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以及增资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背景、价格及定价依据、所涉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历次增资的出资方式;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化以及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黄凯由马立勋代持发行人股权的具体背景及其合理性、合法性,2011年5月马立勋将代黄凯持有的474万股以1元/股价格转给黄凯而非无偿转让的合理性,在此之前马立勋持有发行人股权所对应的实际出资人;自百合有限设立以来黄凯对发行人的实际出资情况,结合黄凯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补充说明黄凯上述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董事、总经理黄伟洪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并退出发行人管理的背景及合理性,该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黄伟洪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历任职务及任职时间,黄伟洪目前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及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的情形,黄伟洪退出发行人管理对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刘平的工作经历、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刘平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具体关系。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股东和谐成长、南海成长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如是,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补充披露南海成长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补充说明和谐成长、南海成长所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发行人董事张建斌、监事东明所兼职的企业,最近三年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包括黄凯将股权无偿赠予马立勋)所涉当事方,以及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手段、核查依据及核查过程。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凯目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包括神甲养殖、天彩塑料、翎博新材料、宏路物业、环湖市场经营管理、益安贸易、华晨经贸等7家企业,其中,益安贸易、华晨经贸正办理注销手续;大自然生态馆、罗宾水族馆2家企业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领先能源于2012年1月解散;宏倡企业于2014年9月转让给成莉。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黄凯曾经及目前所投资及控制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其他股东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企业在实际控制人体系下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各企业存续期间及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各企业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大自然生态馆、罗宾水族馆目前的存续状态,2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时间,实际控制人在2家企业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而导致黄凯不具备担任发行人及其他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益安贸易和华晨经贸正办理注销手续、领先能源解散的具体情况,包括两企业注销或解散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注销或解散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上述企业在注销或解散时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处置和安置情况,益安贸易和华晨经贸的注销进展情况。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9月黄凯将所持宏倡企业的控股权转让给成莉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股权受让方的工作经历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报告期内股权转让前后发行人与宏倡公司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未披露宏路物业、环湖市场、益安贸易、华晨经贸、大自然生态馆、罗宾水族馆、领先能源、宏倡企业等企业情况的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总经理李明控制的企业包括惠达国际、显亚塑料、爱希有医疗;其中,惠达国际正办理注销手续,南海显亚、爱希有医疗分别于2014年1月、3月注销;发行人副总陈建华、监事袁祖国分别持有三通精密模具各50%股份,2015年2月注销。请发行人参照问题2之(1)、(3)补充说明发行人董监高所控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发行人董监高在其所控制的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如何保证其在发行人正常有效履职。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关联交易的问题。


(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关联租赁房产的具体位置、实际用途、租赁面积、单价,为关联方“购建固定资产”的具体含义。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中“受让股权”、“销售固定资产”两项在2012-2014年均无交易金额,但仍在该表中将两项列为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关联交易”中未披露2014年发行人受让关联方马立勋所持青岛佳康股权是否属于重大遗漏。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提高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质量。


5、发行人现有5家子公司:迪华精密模具、爱贝尔医疗、博新生物、优特医疗、佳康青岛;其中,青岛佳康于2014年2月发行人由关联方马立勋处受让;全资子公司爱迪医疗2013年9月转给广东平凡药业有限公司、埃特医疗2013年10月转给何芳、麦畅燊。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曾经及目前的子公司情况,包括企业的设立背景及原因、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关系,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的往来情况,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3年将全资子公司爱迪医疗、埃特医疗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工作经历,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的具体关系;转让前后爱迪医疗、埃特医疗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最近三年两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转让前后及目前发行人与两公司的交易往来情况,结合转让前爱迪医疗将相关专利及注册商标转给发行人的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转让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目前两公司是否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通过股权转让而规避发行条件或合法合规要求等的情形。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4年2月发行人自关联方马立勋处受让青岛佳康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交易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报告期内转让前后发行人与青岛佳康之间的交易往来的具体情况。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爱贝尔2014年4月设立以来未实际出资的具体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主要为经销,发行人在广东片区建立多家临床应用基地并采取直销模式。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主要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国内该行业总体上及主要竞争对手所采取的销售模式及与发行人存在差异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国内经销商数量及变化情况,经销商的地域分布,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退换货情况、金额、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经销商在发行人销售模式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和销售政策,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政策是否存在差异,经销模式下发行人与最终用户的关系;补充披露国外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是采用发行人品牌还是国外经销商品牌。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直销的具体情况,包括在广东省内建立多家临床应用基地的合作方式、合作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广东省内的销售收入金额与发行人直销收入金额的对应关系。


(3)请发行人按照经销和直销模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前十大客户及其销售金额、占比情况。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防范发行人及其销售人员实施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性安排,最近三年发行人产品销售以及主要经销商产品销售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5月19日,拥有的4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自设立以来至今是否存在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而未能延续注册的情形,如存在,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发行人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延续注册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8、黄凯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股55.11%;李明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持股16.53%;两人为一致行动关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黄凯与李明为一致行动人的背景及合理性,两人对于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和具体执行情况,黄凯已持有发行人55.11%股权而两人仍作一致行动安排对维持黄凯的实际控制地位的实际作用、是否存在相应利益安排、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黄维郭担任发行人董事,姜峰、任力、王丹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为16,704.37万元、24,112.72万元、33,037.10万元,净利润为2,238.28万元、4,901.30万元、7,167.20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产品市场需求、下游经销商销售情况,以及报告期内产销量、销售单价的变化等因素量化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特征。(2)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季度分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经销商的区域分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数和销售金额),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2)与经销商之间的主要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各期发生退换货的金额、原因及会计处理。(3)报告各期前十名经销商的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从发行人处采购产品的大致销售去向。(4)销售人员和办事处的分布与经销商的分布、数量变化是否匹配。(5)对经销商返利和价格折让的具体执行方案、各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各期返利和折让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会计处理。(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564.86万元、3,051.62万元、4,117.0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境外销售前十名客户名称、金额,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等。(2)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及布局,所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各方承担的主要责任义务,说明境外市场的开拓方式。(3)发行人与境内外经销商的合作模式、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原材料主要为高分子材料、配件、包装物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单价与市场上相同或相似产品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定量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与单位成本变化之间匹配关系。(2)各种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3)各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4)各年度原材料采购金额、营业成本和各年末存货之间的关系。(5)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历年来的合作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3.32%、54.95%、55.12%,基本保持稳定。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1)2014年度各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并说明各期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毛利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以及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输液接头”各期细分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并量化说明其销售结构的变动对输液接头产品毛利率的影响。(2)报告各期对外采购留置针组件的数量、金额,外购组件和自制组件在性能参数、采购成本/自制成本等方面的差异,及2013年新引入的性价比较高的钢针钢管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异常。(3)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销占比87.67%、90.20%、94.00%,毛利占比92.35%、93.47%、93.24%,请结合报告各期内销、外销模式下各产品的定价政策、销售价格说明内销、外销模式下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4)报告期各期经销、直销模式下各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并结合产品定价政策、销售单价量化说明两种销售模式下各细分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7.02%、31.92%、30.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差旅费的具体构成,结合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人均差旅费的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差旅费变动的原因。(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运费变动的原因。(4)说明样品费、业务招待费、办事处宣传费、广告宣传费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动的原因。(5)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440.99 万元、3,367.42 万元、3,767.0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货款结算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结算政策是否发生变更;(2)采用先预收款后发货结算模式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金额占比情况;(3)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动情况;(4)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5)结合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6)账龄为1-2年、2-3年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7)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8)对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五险一金的原因、人数、金额,补充说明上述情形的合法合规性,上述未缴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董监、其他核心人员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任职单位、具体职务。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凯声明,其在最近三年内重大违法行为”;该披露内容不符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发行人予以修改,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下列表述的相关依据及其准确性、是否存在误导,如“国内高端医用耗材领域能够与国外产品形成强有力竞争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之一”、“国内先进”、“国内最早取得血液透析导管I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填补国内空白”、“产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规格及品种最齐全的供应商之一”、“国内最早发展起来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之一”等,并删除发行人获得的由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或荣誉。


21、关于风险因素披露。(1)请发行人针对各风险因素的实际情况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采用普遍使用的模糊表述,如“质量控制风险”、“国家产业政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2)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风险因素多未作定量分析,且未明确说明该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如“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为“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若未来年度劳动力成本增长过快,可能给公司的成本控制带来压力。”该等表述即未作定量分析,也未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作充分描述,更未说明该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逐条核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进行认真修改;(3)请补充说明股票市场风险作为发行人风险因素的适当性。


22、关于披露语言的问题。招股说明书中部分内容采用英文披露,且未作翻译或注释,如优特医疗的外国股东名称、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国外机构对发行人产品的认证及许可等,不便于投资者阅读,不具可读性,不符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予以修改。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丰富充足的产品储备,拥有多个潜在的盈利增长点;而相关产品储备仅处于研发阶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误导,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储备的具体阶段,所对应的研发、量产、市场推广的风险,相关产品储备实现业务收入的具体时间,发行人产品储备“丰富、充足”的具体体现。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针管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金额和数量,采购数量与发行人相关产品产销量的对应关系,该等采购材料与发行人自制产品之间的关系及区别,发行人采购该等材料是否反映其在生产能力、技术实力等方面存在欠缺,发行人对外购针管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的目前法律状态。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简介”中发行人董事黄维郭未披露其曾担任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的工作经历。请保荐机构对此解释说明。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药监局新近出台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该行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美国ICU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情况、结果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及其变动的原因,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走势相比是否存在异常。(2)分境内、境外,经销、直销等不同角度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并说明定价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3)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年销量。


3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417.86万元、3,825.51万元、5,488.0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各期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的构成内容,及其金额在各期波动的原因。(2)结合生产模式和生产周期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存在差异的原因,期末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保持较高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3)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并说明产成品的期后出库情况。(4)进一步说明各期存货跌价准备的构成、计提的依据及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逐年扩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各期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与现金流量表中“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勾稽关系;(2)固定资产与各类产品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与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与产能、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3)在建工程的发生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转固时点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1,117.05万元、1,649.16万元、3,038.95万元,主要系公司厂房改造支出、模具、挡土墙围墙项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内容、发生时间、金额、摊销方法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应付账款余额为1,704.76万元、1,887.44万元、1,758.35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业务量增长等因素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金额波动原因,与各期采购金额变动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长期应付未付的款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末预收款项为416.23万元、1,019.18万元和1,413.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预收账款账龄分布,前十名客户名称、金额,及产生预收款项的经济事项。


36、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应包括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及金额。


3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金额为5,542.30万元、6,786.02万元、10,990.26万元。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数量、人均薪酬水平、薪酬体系变动等方面说明2014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大幅增长原因。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关系”表。


40、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2、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3、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4、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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