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需要道歉:
今早我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一名在华为工作13年的老员工离职后因向华为公司索要30万离职赔偿款,被华为公司以敲诈勒索罪报案并被限制人身自由251日。
看到这则新闻后我非常震惊,秉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诉(2019)637号《不起诉决定书》,华为的理由是这样的:
1、前员工李某某2018年1月31日从华为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2、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起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要挟,从其部门主管何某某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
3、2018年3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李某某转款人民币30万元;
而最终,2019年8月22日,根据华为上述主张的事实,龙岗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而截至李某某重获自由之日,其已被拘251天。
根据上述材料,其实我们还尚且不能完全问责华为,因为至少从《决定书》来看,这极有可能是李某某与部门主管的私人恩怨,与华为有关系,但无干系。但是,根据界面新闻的报道及李某某本人所述,本案的报案人却不是该部门主管,而是华为公司。
是的,因为索要离职赔偿金,华为公司把为它工作了13年的老员工给告了。
所以我们该如何看待这则事件呢?
一、我先告诉大家,如果最终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法院也认定李某某构罪,他可能会面临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什么是数额特别巨大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你闻到内味儿了吗,为什么报案人多一分不多,少一分不少,要给你打个30万?
如果李某某最终被认定构罪,如果没有自首等情节的话,他很有可能面临十年牢狱之灾。
如果是和朋友私下喝酒聊天,我会说“这是把人往死里整”,因为这是在公众平台,我会说前半句话是非常不对的,“其中一定另有隐情。”
二、这时你可能会问,他只是索要离职赔偿金啊,这怎么就成敲诈勒索了呢?
我要先明确告诉大家的是,并非被敲诈人确实做了亏心事,你通过威胁的方式找他要钱,你就不构成敲诈勒索。比如一个贪官搞受贿,你威胁他,你不给我100万我就去纪委举报你。贪官涉没涉嫌犯罪?涉嫌了。你有没有通过威胁别人索要财物?有,那你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敲诈勒索罪的两个最为关键的敏感点,一是在于你索要的财物是不是你的合法应得;第二是你是否采取了威胁、胁迫的方式。
而在本案中,报案人主张自己被胁迫索要财物了,他被胁迫的那些把柄到底存不存在?我不知道。不过这并不妨碍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
但是,离职劳动赔偿难道不是他应得的吗?
还是他本来不该得30万,最后却要得30万?
为什么刚刚是30万?
三、我们该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我们且不论李某某是否真的有威胁行为,我们且来看看《决定书》对他威胁行为是如何描述的:“李某某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起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要挟。”
是的,即使李某某真的存在要挟,即使要挟内容真的成立,那客观上这也是对华为有利的,帮助公司发现问题嘛。那为什么华为自己要报案?为什么报案金额偏偏是30万?
这些都需要华为作出解释,但当我今天关注到这起事件时却有很多朋友提醒我,说这事儿发生都好一阵了,你怎么才知道。
至今我没看到华为解释,也没看到道歉,至于它有没有做其它事情,我们不得而知。
而无论事情怎样,令我匪夷所思的,是他们对待老员工的态度。
我们经常说,刑乃重器,不可轻动,更何况是对这个干了十三年的老员工?离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该给还是不该给?如果该给,那你为什么不给;如果不该给,那你为什么不通过劳动仲裁等常规、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要上升到刑事?即使要上升到刑事,这事儿可是涉及十年大狱的问题,公司在念及旧情的情况下,难道就不复查再复查,核实再核实?
如今呢,员工最后被证无罪,白蹲了251天。
而这对公司而言,对家大业大的华为而言,无关痛痒,轻描淡写。没看到赔偿,也没看到道歉,就算给你钱,按照法律来,不也就我司几部高端手机的钱么。
想搞你就搞你。
我很厌恶这份大公司的傲慢。
而我更讨厌的,是部分kol说这只是小事情,不应大批评,这是局部错误,不应激化问题。
真的,这种话我真的听得太多了。
今早我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一名在华为工作13年的老员工离职后因向华为公司索要30万离职赔偿款,被华为公司以敲诈勒索罪报案并被限制人身自由251日。
看到这则新闻后我非常震惊,秉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诉(2019)637号《不起诉决定书》,华为的理由是这样的:
1、前员工李某某2018年1月31日从华为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2、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起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要挟,从其部门主管何某某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
3、2018年3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李某某转款人民币30万元;
而最终,2019年8月22日,根据华为上述主张的事实,龙岗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而截至李某某重获自由之日,其已被拘251天。
根据上述材料,其实我们还尚且不能完全问责华为,因为至少从《决定书》来看,这极有可能是李某某与部门主管的私人恩怨,与华为有关系,但无干系。但是,根据界面新闻的报道及李某某本人所述,本案的报案人却不是该部门主管,而是华为公司。
是的,因为索要离职赔偿金,华为公司把为它工作了13年的老员工给告了。
所以我们该如何看待这则事件呢?
一、我先告诉大家,如果最终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法院也认定李某某构罪,他可能会面临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什么是数额特别巨大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你闻到内味儿了吗,为什么报案人多一分不多,少一分不少,要给你打个30万?
如果李某某最终被认定构罪,如果没有自首等情节的话,他很有可能面临十年牢狱之灾。
如果是和朋友私下喝酒聊天,我会说“这是把人往死里整”,因为这是在公众平台,我会说前半句话是非常不对的,“其中一定另有隐情。”
二、这时你可能会问,他只是索要离职赔偿金啊,这怎么就成敲诈勒索了呢?
我要先明确告诉大家的是,并非被敲诈人确实做了亏心事,你通过威胁的方式找他要钱,你就不构成敲诈勒索。比如一个贪官搞受贿,你威胁他,你不给我100万我就去纪委举报你。贪官涉没涉嫌犯罪?涉嫌了。你有没有通过威胁别人索要财物?有,那你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敲诈勒索罪的两个最为关键的敏感点,一是在于你索要的财物是不是你的合法应得;第二是你是否采取了威胁、胁迫的方式。
而在本案中,报案人主张自己被胁迫索要财物了,他被胁迫的那些把柄到底存不存在?我不知道。不过这并不妨碍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
但是,离职劳动赔偿难道不是他应得的吗?
还是他本来不该得30万,最后却要得30万?
为什么刚刚是30万?
三、我们该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我们且不论李某某是否真的有威胁行为,我们且来看看《决定书》对他威胁行为是如何描述的:“李某某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起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要挟。”
是的,即使李某某真的存在要挟,即使要挟内容真的成立,那客观上这也是对华为有利的,帮助公司发现问题嘛。那为什么华为自己要报案?为什么报案金额偏偏是30万?
这些都需要华为作出解释,但当我今天关注到这起事件时却有很多朋友提醒我,说这事儿发生都好一阵了,你怎么才知道。
至今我没看到华为解释,也没看到道歉,至于它有没有做其它事情,我们不得而知。
而无论事情怎样,令我匪夷所思的,是他们对待老员工的态度。
我们经常说,刑乃重器,不可轻动,更何况是对这个干了十三年的老员工?离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该给还是不该给?如果该给,那你为什么不给;如果不该给,那你为什么不通过劳动仲裁等常规、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要上升到刑事?即使要上升到刑事,这事儿可是涉及十年大狱的问题,公司在念及旧情的情况下,难道就不复查再复查,核实再核实?
如今呢,员工最后被证无罪,白蹲了251天。
而这对公司而言,对家大业大的华为而言,无关痛痒,轻描淡写。没看到赔偿,也没看到道歉,就算给你钱,按照法律来,不也就我司几部高端手机的钱么。
想搞你就搞你。
我很厌恶这份大公司的傲慢。
而我更讨厌的,是部分kol说这只是小事情,不应大批评,这是局部错误,不应激化问题。
真的,这种话我真的听得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