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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北京有位
余姓大妈,
驾驶着一辆挂有使馆车牌的轿车,霸道地停在道路中间,导致交通发生严重拥堵。
面对路人和其他司机的抗议指责,余某非但没有道歉改正,反而态度恶劣,嚣张地回怼道:
再敢拍我,我就报警!懂什么是使馆车吗?懂什么是外交豁免权吗?
这句话引起
周边更大
愤怒,当场就有人真·报警,事件进一步升级。
根据警方通报,余某存在交通违规,已对其展开调查,余某本人也发布了道歉视频,
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但余某的道歉,并没有完全平息舆论,反而引来了一些阴谋论:
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余某享有
“
豁免权
”
,只是影响太恶劣,为了舆论又无视“豁免权
”
,本质上还是没有依法办事。
想分辨
其中的
是非对错,就
要先搞清楚
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外交豁免权?是不是可以无视法律?
第二,闹出纠纷的
余某,到底有没有这种
“外交豁免权
”
?
所谓
“
外交豁免权
”,也叫
“
外交特权
”,它的存在历史非常悠久,而且无论东西方,都是古已有之。
我国在古代社会,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说法,即便交战状态,也不能轻易加罪敌国代表。
欧洲在古希腊时,也有尊重“城邦代表
”
的惯例,到了中世纪时期,大国开始出现
常驻使节,外交豁免权进一步发展。
在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普遍制度,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许多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并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这些条约后来为各国公认,
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交特权
”
的产生,当前一共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争议极大的
“治外法权”
:
外交使节驻在地,
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
因此按照这个逻辑, 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
相信胖友们看到
“治外法权”
四个字,往往能联想起学生时代的课堂记忆,无论初高中的历史教材,都阐释过“租界”的危害。
租界的法理依据,就是帝国主义的“治外法权”,它们以此为借口,制造“国中之国”。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反殖民主义浪潮的兴起,“治外法权”观点受到广泛质疑。
因此“外交豁免权”的产生,
出现了第二种观点,即“代表性”。
这种观点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
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
既然代表国家与元首,因此
外交使节
的
特权
是自然具有
,并
不是驻在国给予的。
这种说法无视驻在国的付出,自然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前两种被边缘化后,出现了第三种
观点:
职务需要
这种说法,兼顾了派遣国与驻在国的利益,成为当前解释“外交特权”的主流。
1961年联合国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是以此为蓝本,
《公约》的序言就明确指出
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
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
,
而在于确保代表
国家之使馆能
有效执行职务
。
当前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内容,基本囊括了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一、
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有犯罪分子躲进使馆,警察不能进去抓捕);
二、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犯了法,警察不能去抓);
三、
自由通讯(就算发现使馆联系间谍,也不能直接干涉);
四、
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
许多胖友可能要问,根据第二点,余某违规是不是应该豁免呢?
这个怎么说呢?享有,但不全面享有。
根据2017年颁布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有使馆牌照的车辆,确实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豁免权。
其中明文指出指出:不得对外交车辆进行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等。
但车是车,人是人,两者是分开的:对于外交车辆驾驶人,法律有明确规定。
外交车辆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
实施处罚。
对普通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于“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则依法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
(二)调查、询问驾驶人。
(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
(五)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