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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神秘的“外交特权”

特例的猫  · 公众号  ·  · 2024-06-23 15:2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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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北京有位 余姓大妈, 驾驶着一辆挂有使馆车牌的轿车,霸道地停在道路中间,导致交通发生严重拥堵。

面对路人和其他司机的抗议指责,余某非但没有道歉改正,反而态度恶劣,嚣张地回怼道:

再敢拍我,我就报警!懂什么是使馆车吗?懂什么是外交豁免权吗?

这句话引起 周边更大 愤怒,当场就有人真·报警,事件进一步升级。

根据警方通报,余某存在交通违规,已对其展开调查,余某本人也发布了道歉视频, 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但余某的道歉,并没有完全平息舆论,反而引来了一些阴谋论:

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余某享有 豁免权 ,只是影响太恶劣,为了舆论又无视“豁免权 ,本质上还是没有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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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分辨 其中的 是非对错,就 要先搞清楚 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外交豁免权?是不是可以无视法律?

第二,闹出纠纷的 余某,到底有没有这种 “外交豁免权 ?

所谓 外交豁免权 ”,也叫 外交特权 ”,它的存在历史非常悠久,而且无论东西方,都是古已有之。

我国在古代社会,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说法,即便交战状态,也不能轻易加罪敌国代表。

欧洲在古希腊时,也有尊重“城邦代表 的惯例,到了中世纪时期,大国开始出现 常驻使节,外交豁免权进一步发展。

在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普遍制度,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许多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并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这些条约后来为各国公认, 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交特权 的产生,当前一共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争议极大的 “治外法权”

外交使节驻在地, 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

因此按照这个逻辑, 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

相信胖友们看到 “治外法权” 四个字,往往能联想起学生时代的课堂记忆,无论初高中的历史教材,都阐释过“租界”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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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的法理依据,就是帝国主义的“治外法权”,它们以此为借口,制造“国中之国”。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反殖民主义浪潮的兴起,“治外法权”观点受到广泛质疑。

因此“外交豁免权”的产生, 出现了第二种观点,即“代表性”。

这种观点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 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

既然代表国家与元首,因此 外交使节 特权 是自然具有 ,并 不是驻在国给予的。

这种说法无视驻在国的付出,自然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前两种被边缘化后,出现了第三种 观点: 职务需要

这种说法,兼顾了派遣国与驻在国的利益,成为当前解释“外交特权”的主流。

1961年联合国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是以此为蓝本, 《公约》的序言就明确指出

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 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 而在于确保代表 国家之使馆能 有效执行职务

当前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内容,基本囊括了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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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有犯罪分子躲进使馆,警察不能进去抓捕);

二、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犯了法,警察不能去抓);

三、 自由通讯(就算发现使馆联系间谍,也不能直接干涉);

四、 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

许多胖友可能要问,根据第二点,余某违规是不是应该豁免呢?

这个怎么说呢?享有,但不全面享有。

根据2017年颁布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有使馆牌照的车辆,确实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豁免权。

其中明文指出指出:不得对外交车辆进行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等。

但车是车,人是人,两者是分开的:对于外交车辆驾驶人,法律有明确规定。

外交车辆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实施处罚。

对普通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于“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则依法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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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

(二)调查、询问驾驶人。

(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

(五)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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