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小编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予以
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
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
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
不向
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
行政处罚
,一边是
房贷车贷
,是你的话,会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
走流程!
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
层层签字
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行政处
分
: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
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
指使者
)以及直接责任人(
经办人
)。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是违法行为的
直接责任人
;
(2)
指使或授意
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
明知作假,而
未进行制止
。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百分之十以上
的,处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如果财务人员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则不会被判刑。
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
走好流程
,并做到流业务流程留痕。谨记,
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