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融资和税务研讨会(北京 | 7月8-10日)
外汇系列丛书 | 实务问答、法规合辑、干货合辑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李燕羽;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文“跨境金融监管”独家发布,关注本公众号,干货精彩不断。
-前言
-人民币对各币种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银行间市场和银行对客即期外汇交易汇价管理改革历程(附表格)
-做市商制度探析(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外币对做市商及相关名词解释)
2017年5月26日,央行通知中间价报价银行修改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公式,在原有机制基础上,新增“逆周期调节因子”部分。报价行将于近期开始使用新的公式进行每日中间价报价。新公式下,中间价=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调节因子。央行提供的逆周期调节因子公式框架中提供了部分设定好的系数。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正式推出“债券通”交易服务的通知,经人民银行同意,交易中心于2017年7月3日起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债券通”交易服务,必然会带来衍生品的交易,汇率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
2017年7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暂免部分直接交易货币对交易手续费的通知》,称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免人民币对部分直接交易货币对竞价和询价交易手续费,暂免期为三年。此次减免是央行在继5月26日确认考虑纳入“逆周期因子”后另一举措,展现了进一步促进银行间人民币外汇直接交易市场发展的决心。
近日汇率市场波动明显,人民币兑美元再至6.79。在关注短期汇率波动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将整个外汇改革的时间轴拉长,回顾过去23年的外汇制度改革历程,可以看清汇率改革不仅仅是汇率的一次性调整,或所谓的央行博弈,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汇率中间价改革的进程,其实是自2005年汇改以来不断发展的,一直向前,并未停止。
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外汇市场做市商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进行报价。交易中心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中间价由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港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人民币对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林吉特、俄罗斯卢布、兰特、韩元、阿联酋迪拉姆、沙特里亚尔、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土耳其里拉和墨西哥比索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为: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做市商询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林吉特、俄罗斯卢布、兰特、韩元、阿联酋迪拉姆、沙特里亚尔、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土耳其里拉和墨西哥比索汇率中间价。
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对客即期外汇交易汇价管理改革历程
汇率中间价制度包含多个层次,笔者在此稍作总结:
1、最重要的基础性汇率价格:从银行间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形成机制,发展到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的价格,即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
2、银行间人民币对美元当日交易在中间价上下浮动区间(也即波幅限制)。
3、银行间人民币对其他币种在中间价上下浮动区间(考虑到其他币种对美元波动的不确定性,这类波幅央行给与比美元更宽的区间范围)。
4、银行对客户牌价:人民币对美元现汇买卖价差限制,人民币对美元现钞买卖价差限制。
5、银行对客户牌价:人民币对其他币种买卖差价限制。
之前整整十年的外汇中间价改革都是围绕着后面四种类型在小修小补,由于中间价牢牢控制在央行手中,外加央行的干预市场的公信力,过去10年尽管日间波幅扩大,但实际上外汇波动总体紧盯美元,总体波幅非常小。所谓一篮子货币其实仍然死盯美元,直至2015年11月汇率改革,完善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强调中间价报价要参考前一天收盘价。2015年12月11日发布人民币汇率指数,加大了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力度,以更好地保持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基本稳定。2016年2月份以来初步形成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提高了汇率机制的规则性、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2017年2月份将中间价对一篮子货币的参考时段由24小时调整为15小时,避免了美元日间变化在次日中间价中重复反映。中间价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有效提升了汇率政策的规则性、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在稳定汇率预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肯定。以下笔者做了详细梳理供参考!
(一)、基于2005年7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人民银行2005年7月21日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确定相关交易细节:
1、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2、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3、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部分边贸地区除外,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二)、为增强外汇交易市场的流动性,2005年8月8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同时扩大即期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
部分规模较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如下表所示),可以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参与外汇交易。
非银行金融机构 |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
保险公司 | 不低于10亿 |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 不低于5亿 |
基金管理公司 | 不低于1.5亿 |
同时经常项目收支较大的非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如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可以申请加入会员(实际加入的仅一家)。
(三)、2005年9月23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
1、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行公布的该货币当日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原先是1.5%);这主要是防止美元对其他外汇币种的大幅波动,导致当日人民币对非美元波动幅度被动加大,如果按照之前的日间波动幅度,则当日人民币对非美元流动性消失(类似于涨跌停制度)。
2、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人行公布的美元中间价的1%,较2005年7月份的规定有所放松(之前是0.2%);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美元交易中间价的4%(之前是1%)。
3、取消对客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的限制(之前是0.8%和4%),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四)2007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三扩大至千分之五。
(五)《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
1、明确汇率形成方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人民银行对汇率市场中间价的干预主要在此,事实上2015年8月11日之前的中间价最终都是人民银行确定,所谓权重不过是一个隐晦的表述。
当时的人民币对其他币种汇率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港和英镑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自2012年以来,人民币对其他币种开始不断引入做市商制度,所以人民币对非美元的汇率开盘价也是做市商报价,但实际运行中做市商报价也是基于人民币对美元及国际市场美元对其他币种汇率套算确定。
2、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在汇率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五的波幅不变。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的交易价,也维持在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不变(和2005年9月《通知》一致)。
3、银行对客外汇交易,引入额外的限制:银行为客户提供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和最低现汇买入价区间、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区间均应包含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这也是一个非常奇怪的交易约束,尤其考虑到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确定方式为央行直接确定。
在2013年出现过强烈单边贬值预期,比如人民银行每天开盘价在6.2,但实际市场预期(包括离岸CNH市场汇率更低)已经在6.3到6.4,那么当天的实际交易价格很可能一直在6.3左右,那么当日也没有客户愿意以6.2以下的价格卖美元给银行。部分银行为符合这条规则不得不每天和客户做一笔金额非常小的外汇交易,纯粹为满足这样的规则。
4、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1%([当日最高现汇卖出价-当日最低现汇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1%)。这种表述和2005年的“买卖外汇价差”有很大差别。如果前一日的美元收盘价位8.4,银行上午对客户以8.4的价格卖出美元,下午对客户以8.3的价格买入美元,则银行可能违规((8.4-8.3)/8.4>1%)。
(六)2012年4月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4号):
1、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五扩大至1%。
2、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1%扩大至2%。
(七)2014年3月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的相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
1、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
2、对客挂牌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2%扩大至3%。
(八)《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
1、该公告重述了之前关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幅度,以及汇率形成机制的描述。
2、但关于对客的牌价制度进行了改革,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事实上,早在2005年9月就已经取消了对客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兑人民币的价格限制,本《通知》的创新之处在于,废除了之前美元兑人民币的限制,取消了关于当日最低买入价和最高卖出价不超过中间价3%,且区间需包含中间价的规定,是对客挂牌汇价走向自主化的重要里程碑。
(九)201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
1、央行发布新闻公告称自2015年8月11日起,做市商在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
2、同时指明未来改革方向: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
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改革启动后,两日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出现大幅贬值,引起市场恐慌,这是一个里程碑式改革,人民币从此改变单边升值预期,进入双边波动阶段。
原因在于,一方面,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额报价后,做市商参考上日收盘汇率报价,如果上日收盘汇率较上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变动较大,会导致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相应地较上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有一定幅度变动。2015年8月1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为6.3231元,较8月11日中间价6.2298元贬值1.5%,这是做市商在8月12日提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时的重要参考,同时做市商也会综合考虑外汇供求和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的因素,进而形成最终报价。
中间价报价调整有利于减少扭曲,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向市场均衡汇率趋近。央行的预期是,通过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市场汇率能够围绕作为基准汇率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波动,市场汇率与中间价的偏离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修复功能来校正。
(十)2015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
2015年12月1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发布按国际贸易加权编制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即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这一指数加大了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力度,即保持一篮子汇率的基本稳定,不再单一盯住美元。该指数参考了包括欧元、澳元、墨西哥比索等13种与人民币直接开展交易的货币的表现。其中,权重最高的货币分别为美元、欧元和日元,分别达到26.4%、21.4%和14.7%。
所谓一篮子货币,是指某一个国家根据贸易与投资密切程度,选择数种主要货币,不同货币设定不同权重后组成一篮子货币,设定浮动范围,该国货币就根据这一篮子货币并在范围内浮动。也就是说,作为设定汇率参考的一个外币组合,某一外币在组合中所占的比重通常以该外币在本国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为基准。例如,如果某国的进出口有40%以美元计价,美元在该国的一篮子货币中所占的权重可能就是40%。如果该国是属于对单一国家贸易比重极高(像中国过去对外贸易九成是与美国),就适合采取盯住单一货币;反之,随着往来贸易对手国逐渐增多,改为盯住一篮子货币。
(十一)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助力人民币汇率稳定
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将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国际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的需求进一步增加,相应带来资本流入,助力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
一方面,人民币入篮使得一些持有SDR资产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根据新的SDR篮子调整其资产配置,一些境外央行也将增持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这带来相应的人民币汇兑及债券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人民币资产有着相对较高的收益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等金融改革持续推进,有助于提升我国境内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债券市场、A股将要加入主要指数,这些都对国际投资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总之,央行期待着境外投资者增持人民币债券资产带动的资本流入继续助力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事实上人民币汇率自去年10月至今,也确实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如下图所示。
在参考一篮子的汇率体制下,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化不会是单方向的。事实上,自人民币正式纳入SDR以来,人民币汇率指数就显示出了不同于汇率的特点。具体而言,美元走强的时候,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但对一篮子货币略微升值;美元弱的时候,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但是对一揽子指数反而偏弱。2017年2月份将中间价对一篮子货币的参考时段由24小时调整为15小时,避免了美元日间变化在次日中间价中重复反映。
(十二)CFETS官网于2017年5月26日就中间价报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确认或将引入“逆周期调节因子”
央行通知中间价报价银行修改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公式,在原有机制基础上,新增“逆周期调节因子”部分。报价行将于近期开始使用新的公式进行每日中间价报价。新公式下,中间价=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调节因子。央行提供的逆周期调节因子公式框架中提供了部分设定好的系数。
外汇交易中心解释称,汇率根本上应由经济基本面决定,但在美元指数出现较大幅度回落的情况下,人民币兑美元市场汇率多数时间都在按照“收盘价+一篮子”机制确定的中间价的贬值方向运行。因此,以工商银行为牵头行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汇率工作组建议,在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增加逆周期因子,主要目的是适度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缓解外汇市场可能存在的“羊群效应”。
逆周期因子很可能是一个公式,可能包含一些外生设定参数与因子,边际弱化收盘价格的影响,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盘间交易惯性产生的扰动。模型参数由各报价行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外汇市场形势的判断自行设定。
事实上,原有机制存在内嵌的“非对称贬值”问题,即美元走强,人民币走弱,但美元走弱,人民币却不能像其他货币一样走强。举个栗子来说,大家都知道昨天收盘价跌了,今天中间价继续跌。夜间美元强的话,第二天中间价也会跌,这就容易形成一致性预期。逆周期因子的引入,可被视为中间价形成机制的完善。虽然透明度有所缺失,但是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推进,中间价形成机制还会不断调整。
(十三)2017年7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暂免部分直接交易货币对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为促进银行间人民币外汇直接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免人民币对新加坡元、卢布、林吉特、新西兰元、南非兰特、沙特里亚尔、阿联酋迪拉姆、波兰兹罗提、匈牙利福林和土耳其里拉十个直接交易货币对竞价和询价交易手续费,暂免期为三年。
二、做市商制度探析
所谓做市商,即指经批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向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规定范围内承诺按所报价格成交的机构,分为人民币外汇做市商(人民币对外汇的交易)和外币对做市商(外汇对外汇的交易,不涉及人民币)。做市商须签署做市协议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相关规章制度。
(一)人民币外汇做市商:
其实人民币外汇做市商的由来已久。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11月24日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86号),是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引入的标志性法规,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同时决定,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即2006年1月4日)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人民币对美元做市商开始提供双边报价。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中对做市商的准入,考核以及权利义务,做了初步的解释与说明,将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
为方便理解,以下为几个简单的名词解释,大神请自动跳过:
外汇即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营业日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和外币对即期交易。
外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以上)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和外币对远期交易。
小编总结:即期与远期交易的区别在于交割日的不同。
外汇掉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货币A交换货币B;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货币B交换货币A。
货币掉期交易: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货币A与货币B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
(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货币A与货币B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二)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货币A与货币B的本金;
(三)在协议生效日不实际交换交换本金、到期日实际交换本金;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小编总结:外汇掉期与货币掉期均为一前一后、约定汇率、方向相反的货币交换,二者的区别本质上在于利息问题,可以将货币掉期理解为一定程度上的借钱行为,需要支付利息。虽然货币掉期有两边都交割、两边都不交割或单边交割三种形式,利率也可区分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看上去似乎有更多的选择权和适应性,然而目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由于监管要求的实需原则以及交易自身的简单便捷性(可视作即期+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更为普遍。事实上,在约定期限很长的情况下,约定汇率可能远远偏离市场价格,那么货币掉期凭借其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就有着外汇掉期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小编认为,随着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货币掉期将得到广泛应用。
竞价交易:由做市商向系统发送各货币对的即期买卖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自动筛选其最优买卖报价并匿名发布。所有会员匿名交易,交易完成后以交易中心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该模式支持即期交易,无授信风险,交易便捷,适合对即期市场价格变化极为敏感的用户。
询价交易:指有双边授信关系的交易双方,通过外汇交易系统双边直接协商交易要素达成交易,交易达成后通过双边清算模式或净额清算等其他清算模式进行清算的交易模式。由做市商向系统发送各货币对的买卖报价,系统自动筛选其最优买卖报价并向市场发布,会员自行选择有授信关系的对手方进行询价并达成交易,交易完成后双边自行清算。该模式支持即期、远期、掉期交易,适合多种类型、的交易用户。
小编总结:银行间外汇市场采取做市商驱动的电子交易模式,会员可以选择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竞价交易集中清算,无授信风险。交易模式类似股票,可“一次点击”交易,即直接点击所看到的报价,交易瞬间达成;亦可以指定价位在系统中放入订单,市场价格到达订单价位时自动成交。
询价交易双边清算或净额清算,要求有双边授信关系。可向做市商就大额交易匿名询价及交易,适合希望一次完成大额交易;亦可一次同时向最多五家授信对手方询价,自己寻找对手方。
即期做市商:是指在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和询价上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规定范围内承诺按所报价格成交的机构。
远期掉期做市商:指在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上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规定范围内承诺按所报价格成交的机构。
尝试做市机构:指经批准在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向市场尝试持续提供相应交易品种买、卖双向报价的机构,分为即期尝试做市机构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机构。尝试做市机构不具备人民币外汇做市商的权利与义务。成为正式的做市商之前,需要累积经验和能力,故而存在尝试做市的概念,挑战成功方可转正。以下为尝试做市机构和做市商在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三方面的对比表:
| 尝试做市机构 | 做市商 |
资格条件 | 取得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 在申请做市的交易品种上尝试做市两年以上,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在银行间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交易的时间视为其尝试做市时间。 |
单个评选周期内,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计算的做市品种客观指标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在全部尝试做市机构中排名前三名。 | 满足左边条件下,综合得分需高于评分最低的做市商。 |
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2亿美元(含)以上。 | 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5亿美元(含)以上。 |
1、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2、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程序 | 符合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尝试做市资格条件的市场会员,可向外汇局申请即期或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 | 符合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即期/远期掉期做市商条件并愿意承担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做市义务的相应品种尝试做市机构,由其总行或有头寸集中管理权的授权分行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
外汇局审查材料后,做出备案或不备案的决定,抄送人民银行、交易中心。 | 同左边 |
交易中心在收到备案通知书后,为其开通相应交易品种的双向报价功能,并发布尝试做市公告。 | 经外汇局备案的尝试做市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做市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签署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即期/远期掉期做市商资格。 |
交易中心收到签署完毕的《做市主协议》后,为其添加相应权限,并发布做市公告。 |
申请材料 | 1、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2、符合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尝试做市资格条件/做市商基本条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
综合做市商:指在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各外汇市场开展做市的机构,是兼具即期做市商和远掉期做市商功能的升级版。
小编总结: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只有人民币外汇做市商有即期做市商、远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的区别,外币对做市商并无此分类。尝试做市机构也仅适用于人民币外汇市场。
即期和远掉期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1、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区间,实行较灵活的头寸管理;
2、享有向人民银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的资格,从而获得和央行交易的窗口;
3、具有参与外汇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综合做市商除享有上述三项权利外,对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新批准交易品种,经外汇局批准交易资格后,可自动获得该交易品种的做市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银行间外汇市场清算会员和综合清算会员资格。
下图为2017年4月5日外汇局发布的36家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名单,其中即期做市商32家,远掉期做市商27家,即期尝试做市机构2家,远期尝试做市机构7家。
随着做市商制度的逐渐成熟,央行在2012-2014年两年时间内,大力推广人民币对非美元做市商的直接交易,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人民币的跨境使用,无需通过美元转换。推广的具体时间进程如下图所示:
时间 | 币种 |
2012-11 | 人民币对日元直接交易做市商 |
2012-11 | 人民币对卢布做市商 |
2012-11 | 人民币对林吉特做市商 |
2012-11 | 人民币对澳元直接交易做市商 |
2014-03 | 人民币对新西兰元直接交易做市商 |
2014-06 | 人民币对英镑直接交易做市商 |
2014-09 | 人民币对欧元直接交易做市商 |
2014-10 | 人民币对新加坡元直接交易做市商 |
由上表可见,人民币对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等汇率中间价,均由该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均价所得。截至2017年7月3日,除了人民币对港元的汇率中间价仍以美元中间价为基准外,人民币对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南非兰特、韩元、阿联酋迪拉姆、沙特里亚尔、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丹麦克朗、挪威克朗、土耳其里拉、墨西哥比索也实现了做市商直接交易。
理论上来说,银行间市场引入做市商,意味着作为做市商的商业银行在指定买卖价格时更多地考虑外汇头寸、资金成本等因素,即“市场”取代“政策”成为汇率定价的主导、甚至决定性因素。然而实际上所有做市商报价的依据不外乎:一是猜测央行干预外汇市场意图;二是根据境内外汇率差,猜测央行汇率改革决心和进展。这其中主要症结在于中间价形成机制问题。
(二)外币对做市商:
外汇对外汇的买卖业务,交易基础货币从美元、港币、日元、欧元扩展到另外5大货币英镑、加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新加坡币。
截至2017年7月3日,外币对做市商名单如下:
由于篇幅限制,关于综合结售汇头寸管理、衍生品监管制度改革要点部分的更新,以及外汇总体改革框架、外汇交易中心、汇改配套措施等其他科普方面,敬请关注明日的《干货 | 从23年汇改历程看汇率中间价改革意义(下)》。关注跨境金融监管,干货精彩不断。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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