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子非鱼说劳动法
专业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分享平台,每日分享劳动法【实务指南】、【理论文章】、【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数万HR、法务、仲裁员、法官、学者、学生的内参,法律职业群体交流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拆神  ·  339万起!白鹅潭江景新盘开价 ·  2 天前  
财宝宝  ·  @金籉霷:1995年,付了4000块电话初装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子非鱼说劳动法

加班时突发疾病就医,回家后死亡,能认工伤吗?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9-24 11:35

正文

案号:(2024) 02 行终 218

子非鱼小编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基本事实

陈某为甲公司职工。 2023 8 29 18 30 分许, 陈某在单位加班期间突发晕倒,持续几分钟后自行醒转, 同事拨打了 120 并由同事王某某陪同至江阴长泾医院就诊,经检查患有高血压和缺钾,诊断为晕厥,配药后陈某于当日 20 时左右回到单位并自行骑电瓶车回家。 2023 8 29 21 时许,王某某到陈某家中探望,于当日 22 时离开陈某家。 2023 8 29 23 45 分许,陈某丈夫董某某回家发现陈某躺在床上休息。 2 023 8 30 0 59 分许,董某某发现陈某昏迷不醒,呼之不应,随即拨打 120 将陈某送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2023 10 7 日,董某某因其妻陈某突发疾病死亡向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工伤 认定。 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 2023 11 24 日作出了苏 02** 工不认〔 2023 74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陈某为甲公司工人, 2023 8 29 18 30 分左右,陈某在单位上班期间突发晕倒,后送江阴长泾医院就诊,于当日 20 时左右回到单位并自行骑电瓶车回家。 2023 8 30 0 59 分左右,陈某被发现于家中昏迷不醒,呼之不应,经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陈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 2023 11 28 日向董某某及甲公司邮寄送达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董某某不服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依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 工伤 认定决定; 2. 本案诉讼费由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规定将 工伤 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但对视同 工伤 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 工伤 的保护范围。

2016 5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 < 工伤 保险条例 >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该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 48 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 48 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 工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工伤 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 2022 7 号)第一条关于 工伤 认定方面的问题(十)也规定,《 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进行把握。“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陈某于 2023 8 29 日在单位加班期间突发晕倒,随后在同事陪同下至长泾医院检查后,自行回到家中休息, 并未在医院进行抢救或治疗,当天看病过程已终结,同时医院检查后未让陈某留院观察或治疗,也说明其当时病情并不危急。陈某回家后在家中因疾病死亡时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即使认可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其后续就医后自行返回家中而后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场死亡”或“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 48 小时内死亡”。故本案中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董某某要求撤销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董某某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2023 8 29 18 30 分左右,陈某在甲公司加班期间突发晕倒,经 120 送至江阴长泾医院抢救,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陈某血压高达 190/100mmhg ,这已属于三级高血压,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的标准是指收缩压等于或者超过 180 毫米汞柱,舒张压等于或超过 110 毫米汞柱,而陈某检查出来 BP190/100mmhg ,已超过了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标准。 这足以证明当时情况比较危急应予以住院治疗或者住院观察,这显然是江阴长泾医院误诊导致后来的第二次突发昏迷。两次医院的抢救并未查出陈某除了极高危的三级高血压外身体还有其他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陈某于 2023 8 29 18 30 分许在单位加班期间突发晕倒,随后在同事陪同下至江阴长泾医院就诊,医院配药后未进行抢救,后其自行回到家中休息。 2023 8 30 0 59 分许,董某某发现陈某昏迷不醒,呼之不应,随即拨打 120 将陈某送无锡市锡山区中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阴长泾医院存在误诊,也无证据表明陈某死亡确属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本案中陈某死亡令人同情和惋惜,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将原本不属于工伤 的“突发疾病”视同 工伤,已经扩充了法定工伤情形,不宜再作延伸、扩大解释。江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受理董某某的工伤 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74 号不予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 请将子非鱼说劳动法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往期推荐



某人提起了400余件劳动争议诉讼!高院:发泄个人不满的滥诉、缠诉!

园长“收受”学生一盒6元的巧克力被开除?法院判了

高院:单位未拖欠工资、已缴社保,未签订合同不支持二倍工资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