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1
月
15
日
李志轩
11
月
14
日晚间,有网友在微博发出一则重磅视频,曝光其入住过的国内众多五星级酒店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事涉喜来登、香格里拉、希尔顿、丽思卡尔顿、宝格丽、文华东方、四季酒店等酒店。
11
月
15
日,文旅部官网发文《文化和旅游部高度关注媒体曝光多家酒店存在卫生乱象问题》,文章说:
11
月
14
日晚,媒体曝光了多家酒店使用同一块脏抹布、脏浴巾或脏海绵擦拭杯子、洗手台、镜面等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对此高度重视,对涉事酒店进行了排查,立即责成其所在的上海、北京、福建、江西、贵州等五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上海市旅游局正在核实调查,对证据确凿的涉事酒店,将积极协调各相关执法部门予以严处。北京市旅游委
15
日下午约谈了涉事的四家北京酒店。福州市旅游委
15
日下午对涉事酒店进行了现场取证。贵阳市旅游委正在对涉事酒店进行核实调查。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高度重视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对严重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旅游企业要强化市场主体和诚信主体意识,自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品牌价值。
现在的问题是,旅游局有对酒店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权吗?我们看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店的公共卫生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
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
卫生许可证
”
制度。
“
卫生许可证
”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80
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很明显,酒店的公共卫生监管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
有人会问,星级酒店的公共卫生是否归旅游局监管?我们看看星级酒店是依据什么评定的,是谁给评定的?
我国的星级酒店的评定依据是《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10
),而这仅仅是一部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未评星的酒店来讲,执行也行,不执行也可以,不具有强制性。
再看是谁给酒店评星的?是旅游局?还是旅游局
“
三定
”
规定中规定的某个职能部门?该国家标准
“5
总则
”
规定:
“5.9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星级,经相应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后,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
,也就是说,全国的星级酒店是由旅游局中的某个部门
“
星级评定机构
”
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
“
星级评定机构
”
同意给酒店评星时,其加盖的印章是否是旅游局的行政公章。也就是说评星是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这很重要。如果是一项行政行为,旅游局当然具有法律上的监管权,如果不是行政行为,旅游局如何依法监督管理?很明显,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该国家标准
“9
安全管理要求
”
:
“9.5
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所以,一旦挂星的酒店违反该国家标准,对星级酒店处理的不是旅游执法部门,而是
“
星级评定机构
”
,他做出的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处理。
再看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
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的通知》(旅发【
2010
】
88
号),(十二)加强行业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要严格依据标准开展星级饭店评定及复核工作,强化星级饭店退出机制,加大暗访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饭店坚决取消星级,切实保证星级饭店的质量。要以规范旅游饭店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加强与工商、药监、消防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虚假星级饭店广告宣传,切实维护旅游饭店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交易双方创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很明显,取消星级,并不是一项行政行为,对星级酒店的质量保证,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