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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网约车新政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电商  · 2016-12-29 21:25

正文


导读:各地方出台网约车新政,明确了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是对当下分享经济新模式的肯定和鼓励,同时对我国交通出行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专车新政的落地使得网约车司机的资质审查有了合法的入口,这毫无疑问给网约车安全问题方面打了一强心剂。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相关承诺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报备)。


第十五条在本市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检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企业由与其签订了入网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申请人”指出租汽车企业;第(二)项除第2小项之外的“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二)项第2小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运营时,运输局依法注销或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其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核验。运输局依据书面申请及相关手续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沪府令48号)》(节选)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1.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节选)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

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实行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对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实施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六)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6.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7.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八)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2.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


3.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6.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九)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十)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的,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获得小客车指标,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车辆,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十一)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十三)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十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自申请考试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十六)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


(十七)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连续3年考核等级在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3.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5.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7.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8.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9.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10.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11.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2.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二十一)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


(二十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二十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由驾驶员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2.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需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3.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违反前款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


(二十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分别与用户签订网约车服务和合乘信息服务的协议,明确两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误导用户。


(二十五)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将接入平台的合乘服务提供者车辆、人员信息以及合乘规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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