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4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作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盖克)主办券商的执业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核查程序不规范
你公司在审阅奥盖克2016年半年报时,发现奥盖克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二、未对奥盖克与关联方间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审慎关注
奥盖克2015年报中披露了与关联方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拆借。你公司未保持应有执业谨慎,未深入了解相关拆借背景,未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勤勉尽责,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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