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安美木单抗是重组全人源抗
EGFR
单克隆抗体。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晚期
结直肠癌一线治疗
。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研究安美木单抗联合
FOLFIRI
方案治疗
ras
野生型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
III
期给药推荐剂量。
次要目的—评估安美木单抗的药代动力学特点;—评估安美木单抗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评估潜在的药效学生物学标记物;—评估潜在的预测性生物学标记物;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其它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81-84
4.
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转移性或局部晚期不可根治性切除的结直肠癌一线治疗患者;
3.
经组织和
/
或细胞病理学确认的结肠或直肠腺癌;
4.
肿瘤组织(
K-ras
、
N-ras
)基因野生型,且未发现
BRAF V600E
突变;
5.
明确有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1.1
)要求的可测量病灶;
6.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
75
岁(含
18
岁和
75
岁);
7.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体力状况评分(
ECOG PS
)≤
1
(
0-1
);
8.
预计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
9.
骨髓储备、肝功能、肾功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HGB
≥
90g/L
;
ANC
≥
1.5
×
109/L
;
PLT
≥
90
×
109/L
;
TBIL
≤
1.5
×
ULN
;
AST
和
ALT
均≤
2.5
×
ULN
,或伴肝转移受试者的
AST
和
ALT
应≤
5 x ULN
;
Cr
≤
1.5
×
ULN
;
10.
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妊娠试验须阴性;
11.
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5.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抗
EGFR
单抗类药物治疗者;
2.
研究入组前
4
周内进行过系统的化学治疗或放射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或激素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3.
距离末次辅助化疗结束时间小于
6
个月;
4.
研究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
2
周以上的射频消融、介入治疗、诊断性活检术除外);
5.
研究入组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者;
6.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药物、伊立替康、氟尿嘧啶、亚叶酸钙等试验药物成分或辅料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7.
活动性脑和或脑膜转移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
8.
患需治疗的严重皮肤病或者消化道梗阻的患者;
9.
入组时存在临床可检出的第二原发恶性肿瘤,或者在过去
5
年内出现过其他恶性肿瘤(已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0.
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
38.5
℃的发热;
11.
临床上有未控制的乙肝或丙肝活动期等(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且
HBV DNA
>
103copies/ mL
或等同于该级别的
HBV DNA
滴度);
12.
患有严重的肺部疾病、肝衰竭、肾衰竭、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疾病者;
13.
受试者有心力衰竭、心肌病、未控制稳定的冠心病、心律失常和糖尿病、既往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未控制稳定的高血压或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14.
有症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
15.
存在凝血功能异常者(凝血酶原时间
PT>1.5
×
ULN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
×
ULN
或凝血酶时间
TT>1.5
×
ULN
)
16.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免疫缺陷病或有器官移植病史者;
17.
近
1
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
6.
研究者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1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潘宏铭
|
中国
|
浙江
|
杭州
|
2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陈振东
|
中国
|
安徽
|
合肥
|
3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郭伟剑
|
中国
|
上海
|
上海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