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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新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1.5-2倍削减量替代!活来了:某环保局监督性喷涂废气监测询价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6-1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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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VOCs总量控制新规 有机废气治理将被加强

浙江省环保厅在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加快推进VOCs污染,做好VOCs总量控制工作。通知还指出,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制定计划,深化VOCs治理,切实加强VOCs污染的监测和监管。

    

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VOCs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连续四年将雾霾治理列为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有力保障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努力,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明显提高,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受住了G20峰会和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的检验,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相比于细颗粒物(PM2.5)等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O3)浓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夏秋季节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VOCs是形成O3和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空气质量的关键因素。“十三五”期间,国家把我省等16个省份纳入了VOCs减排考核,各地要从完成国家约束性考核任务的政治高度、从顺应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期盼的大局,充分认识VOCs总量控制和深化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紧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市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进总量控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大力推进VOCs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到2020年,全省VOCs排放量在2015年139.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0%,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25.5万吨。各地要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VOCs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下一级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要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持证和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确保VOCs重点减排工程任务完成。

    

三、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

    

各市要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深入开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石化和连续生产化工企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包装印刷、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道路畅通工程,推进城市轨道和公共交通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运输船舶、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开展城市干洗业废气整治,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四、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结合地方制定的VOCs总量控制计划,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

    

五、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

    加快VOCs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组分在线监测、执法装备、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重点企业要安装厂界和排放口VOCs在线监测系统,省级重点区域和其他重点整治园区要配置VOC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形成点、线、面结合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实施涉VOCs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加强VOCs排污收费,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加大监测频次,推进VOCs有组织、无组织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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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环保局关于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对丰县喷漆企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询价公告

来源:丰县环保局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52号)的要求,丰县环保局决定对丰县喷漆企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
   丰县喷漆企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项目
   二、项目概况
   36家喷漆企业的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为:颗粒物、甲苯、二甲苯。
本项目平均分为三个包,每个包12家企业,由三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共同承担本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
   ⑴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服务内容符合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⑵投标人应为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是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 投标人应为在本省有相关的实验场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jsem.net.cn)登记、公开检测能力。
  ⑷苏环办[2016]248号通知中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⑸除在我局已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外,其他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如有意参与本次采购,请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上原件请携带备查;
   四、招标说明

   ⑴拟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在丰县环保局网站http://www.chinafx.gov.cn/Gov/index.asp?id=31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投标和中标人后续开展工作不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⑵拟投标人在2017年6月13日17时30分前将投标确认函(见附件1)扫描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


   ⑶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标单位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在封袋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⑷投标文件接收及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须由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送达丰县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2017年6月15日08时30分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09时00分。标书送达时间以招标人接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⑸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江苏省丰县工农南路15号丰县环保局。
   ⑹2017年6月15日09时00分开标,开标地点为丰县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 。
   ⑺本次评标最接近标的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人,依次类推,共产生三位中标人。
   ⑻对未中标人不做落标原因解释。
   ⑼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丰县环境保护局
   地址:江苏省丰县工农南路15号
   联系人: 卜元元、王勇
   电话:0516-89222846、89220102
   传真:0516-89218110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