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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的“不符点例外”原则

一带一路金融工程  · 公众号  ·  · 2017-09-03 17:02

正文

作者:江荣卿 王璐 张洪涛 高鹏

摘要:

独立保函规定保护开立人独立审单权和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的追偿权,但受“不符点例外”原则所限。除非开立人确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否则,从保护开立人利益考虑,开立人都不应当依据独立保函向受益人付款。当申请人遭到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时,申请人可基于“不符点例外”和“欺诈例外”两个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独立保函。

 

一、独立保函规定保护开立人独立审单权和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的追偿权,但受“不符点例外”原则所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第8条,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赋予了开立人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了开立人的独立审单权。

但独立保函规定第9条进一步规定,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除外。确立了开立人独立审单权和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行使追偿权的“不符点例外”原则。因此,除非开立人确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否则,从保护开立人利益考虑,开立人都不应当依据独立保函向受益人付款。否则,其后果很可能就是开立人向受益人付款后,但当开立人据此向申请人追偿时,其追偿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二、“不符点例外”原则是申请人遭到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时申请人民法院止付独立保函的重要抓手。

从申请人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当申请人遭到受益人索兑独立保函时,申请人可基于“不符点例外”和“欺诈例外”两个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规定第14条第三款规定,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在开立人非善意付款的情况下,即使开立人业已付款,人民法院不支持开立人向申请人的追偿权。

结合独立保函规定第9条和第14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把“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可认定为开立人非善意付款的情形。这跟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点击详见)对开立人审单的要求高度一致。URDG458第9条规定,担保人应合理审慎地审核保函项下规定和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是否一致。如这些单据在表面上与保函不符或相互间表面上不一致,则将被拒绝。第15条规定,担保人和指示方不能因未能以善意和合理的审慎行事而免除第十一真实性免责、十二准确性免责和十四条免责中的义务和责任。URDG758第30条也规定担保人未依诚信原则行事的情况下,第27条到29条免责条款不适用。另外,《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不仅同样规定了保函开立人在“非善意”情况下排除免责,而且将考量程度严格到“重大过失”,公约第14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其依保函和本公约所负之义务时,应诚信且给予合理注意…未尽诚信义务或有重大过失者,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申请人和开立人之间法律关系,系申请人委托开立人向受益人开立独立保函的委托关系,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人,开立人在受托开立、支付独立保函时,皆应遵循“合理审慎”、“诚实信用”原则。从开立人系专业、在处理独立保函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事实考量,开立人基于向受益人开立的独立保函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另一方面,开立人也在与申请人的委托关系中,负有“忠实”于申请人的义务。而非如业界误解的一面倒地倾向于受益人。 

授权自:投资并购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