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普益标准
普益标准长期关注和研究中国新兴的金融理财市场,以持续挖掘金融理财市场数据为核心,以专业研究和咨询服务为载体,致力于为合作机构创造价值,提升金融理财市场效率,是国内领先的金融理财市场数据研发机构。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法询金融固收组  ·  境外城投债收益加速下行! ·  昨天  
中国财经报  ·  债券市场指数波动幅度较大 ·  昨天  
金融早实习  ·  交银金科2025春季招聘 ·  昨天  
国际金融报  ·  17年征程终结,海通证券作别A股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普益标准

信托到底是什么?

普益标准  · 公众号  · 金融  · 2024-11-03 12:00

正文

来源丨STEPCN
原标题丨信托视界 | 信托到底是什么?

《信托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信托总述(部分节选)


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中,信托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但是外界似乎一直存在这种观点,即信托只服务于超级富豪,用于隐匿资产或其他某种程度上的不当目的。


但实际上,信托的底层逻辑一直都是为了符合公众的基本需求。



何为信托

图1 信托的基本架构

信托通常涉及三方(见图1)。由委托人(资产的原始所有者)设立信托,并承诺将某些资产正式转入信托。由受托人负责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托人在管理和监督信托资产时,除为了当前受益人的利益外,通常还为了未来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与受益人建立信托关系,意味着受托人有义务将受益人的利益置于其自身利益以上。对于信托资产,受托人也是法定所有者。


通过信托,能够 灵活地 控制 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 使用和分配资产 ,从而使其他人受益。



信托的历史

信托已经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存在了几个世纪。为了介绍信托的历史,我们要介绍在信托发展史上的三个关键转折点,也可将这些转折点视为重要的里程碑。

有几个观点认为信托的形成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然而,现代意义上的信托首先出现在 中世纪十字军东征 时期。十字军战士东征时会离开他们的家人很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他们的妻子和孩子(自身可能没有财产)将依靠十字军战士财产产生的收入。为了确保妥善处理这一事宜,离家远征的十字军战士会将其财产转让给其他人,条件是在十字军战士回家后,受让财产的所有者将财产返还给十字军战士。在这个时期内,法定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形成了差别,这种差别及教会法律下的道德义务就是制定信托法的根源所在。


随后,1536年的《用益权法》是第一批涉及信托法的书面文件之一。因亨利八世担心其土地税收而起草了这项法律。丹宁勋爵在Hussey诉Palmer案(1971年)中扩大了此项法律的框架范围。他在本案中表示:“不管用什么名称来描述,只要正义和良知需要,这就是一种由法律所赋予的信托。这是一个自由的过程,建立在大衡平法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于法定所有者无法为自己保留财产,但应该允许其他人拥有其财产或其财产的利益或份额的情况。视情况需要,可以在取得财产的当时或之后产生信托。这是一种衡平法上的解决方法,法院可以通过这种解决方法使受害方获得赔偿”。 [1]


进入20世纪后, 全权信托 出现并发展,这是重大的转折点。在全权信托下,受托人有权决定支付哪些部分(收入或资本)、向哪个受益人付款、付款频率等方面的事宜。 [2] 受益人除了有权被受托人考虑向其付款或提供利益外,并不享有固定的权利。当某一个受益人可能比另一个受益人需要更多的经济帮助时,或者当某个人想把财产留给自己不能单独处置财产的受益人时,这种灵活性尤其重要。


上世纪七十年代,在McPhail诉Doulton案【1971年】(AC424)后,人们发现只要能够清楚地确定任何特定申索方为受益人,信托便是有效的,因此全权信托开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流行起来。根据全权信托,在分配之前,没有一个受益人可以说对任何信托资产拥有所有权,这使得全权信托在税务规划中很受欢迎。 [3] 然而,1975年和1988年《金融法》则限制了这种利益,该法对全权信托处置的任何财产征收资本转让税,该税随后为遗产税所取代。

一个时间更近的转折点则是1985年缔结的 《海牙信托公约》 。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众所周知的,并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当某信托机构持有资产,而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居住在不承认信托这种形式的国家时,则可能会产生争议。随着跨境金融体系的指数级增长,这种争议变得越来越普遍。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通过信托持有资产的家庭,会在某一名家庭成员去世后陷入漫长的财产所有权纠纷。利用《海牙信托公约》,则可确保信托这种形式在他国被认可,并说明信托须具备哪些特征,才能实现被认可。迄今为止,《海牙信托公约》已在14个国家生效,包括英国及其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巴拿马、圣马力诺、瑞士。 [4]

图2 就本国信托机构设立方面司法管辖区的占比情况 [5]

从图2看出,在2018年,经FATF和艾格蒙联盟(Egmont Group)调查的64个司法管辖区中,有81%实施了设立信托或类似架构的法律协定,或通过不同的协定(如《海牙信托公约》)承认信托或类似架构。


上述三个独立的线索有助于阐明信托演变的模式。首先,信托植根于公平及衡平的传统。其次,按照信托的固有特征,使信托能够对社会变化做出反应。第三,司法和立法机构都影响了信托的发展,使信托能够以有益于社会的方式使用,同时带来监管方式的逐步变化。

[1] Stephens,《丹宁勋爵的法学理论:法律史研究(三卷)》,第3卷,2009年,第141页和222页。

[2] https://www.gov.uk/trusts-taxes/types-of-trust

[3] McDonald & Street:《股权和信托集中法》,2009年

[4]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59

[5] FATF和艾格蒙联盟,《隐瞒实益所有权》,2018年



随时间变迁

“如果有人问我们,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和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我认为是信托概念在过去几个世纪的发展情况,应该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

......

(因篇幅限制,本节内容暂略,详见信托报告原文)



信托在民法法系国家的应用

在几个民法法系司法管辖区内,存在许多基于罗马制度的,与信托相类似的业务方式,如信托(fiducia)、遗产信托(fideicommissum)或用益权(usufruct)。例如,意大利的fondo patrimoniale,允许父母为子女留出资金,使父母的潜在债权人无法获得这些资金。

......

(因篇幅限制,本节内容暂略,详见信托报告原文)



数说信托

世界各地对现存信托业务的报告方式存在很大差异。


信托是法律约定,而不是法律实体,因此并没有全面的、全球统一的要求来报告信托的金额和规模,也从来没有人觉得有必要这样报告。例如,在英国,最初也只是要求在信托产生税费后进行登记。然而,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透明度要求,目前正在调整信托报告的标准,尤其是从2020年1月开始实施《欧盟第五反洗钱指令》,以及2020年9月出台相关法规后,要求完成登记的信托数量将大增。 [1]


我们从目前可用的数据(可能不完整,在司法管辖区之间也不一定具有可比性)发现:


按照2015年《国家风险评估》的估算情况,英国国内管理中的信托数量为150万至200万个。 [2] 这一数字包括商业信托(如商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信托(如提供家庭支持的信托)。然而,STEP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这一数字可能要高得多,从反馈来看,仅个人信托业务的估算数量就超过200万个。 [3]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