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已经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存在了几个世纪。为了介绍信托的历史,我们要介绍在信托发展史上的三个关键转折点,也可将这些转折点视为重要的里程碑。
有几个观点认为信托的形成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然而,现代意义上的信托首先出现在
中世纪十字军东征
时期。十字军战士东征时会离开他们的家人很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他们的妻子和孩子(自身可能没有财产)将依靠十字军战士财产产生的收入。为了确保妥善处理这一事宜,离家远征的十字军战士会将其财产转让给其他人,条件是在十字军战士回家后,受让财产的所有者将财产返还给十字军战士。在这个时期内,法定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形成了差别,这种差别及教会法律下的道德义务就是制定信托法的根源所在。
随后,1536年的《用益权法》是第一批涉及信托法的书面文件之一。因亨利八世担心其土地税收而起草了这项法律。丹宁勋爵在Hussey诉Palmer案(1971年)中扩大了此项法律的框架范围。他在本案中表示:“不管用什么名称来描述,只要正义和良知需要,这就是一种由法律所赋予的信托。这是一个自由的过程,建立在大衡平法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于法定所有者无法为自己保留财产,但应该允许其他人拥有其财产或其财产的利益或份额的情况。视情况需要,可以在取得财产的当时或之后产生信托。这是一种衡平法上的解决方法,法院可以通过这种解决方法使受害方获得赔偿”。
[1]
进入20世纪后,
全权信托
出现并发展,这是重大的转折点。在全权信托下,受托人有权决定支付哪些部分(收入或资本)、向哪个受益人付款、付款频率等方面的事宜。
[2]
受益人除了有权被受托人考虑向其付款或提供利益外,并不享有固定的权利。当某一个受益人可能比另一个受益人需要更多的经济帮助时,或者当某个人想把财产留给自己不能单独处置财产的受益人时,这种灵活性尤其重要。
上世纪七十年代,在McPhail诉Doulton案【1971年】(AC424)后,人们发现只要能够清楚地确定任何特定申索方为受益人,信托便是有效的,因此全权信托开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流行起来。根据全权信托,在分配之前,没有一个受益人可以说对任何信托资产拥有所有权,这使得全权信托在税务规划中很受欢迎。
[3]
然而,1975年和1988年《金融法》则限制了这种利益,该法对全权信托处置的任何财产征收资本转让税,该税随后为遗产税所取代。
一个时间更近的转折点则是1985年缔结的
《海牙信托公约》
。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众所周知的,并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当某信托机构持有资产,而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居住在不承认信托这种形式的国家时,则可能会产生争议。随着跨境金融体系的指数级增长,这种争议变得越来越普遍。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通过信托持有资产的家庭,会在某一名家庭成员去世后陷入漫长的财产所有权纠纷。利用《海牙信托公约》,则可确保信托这种形式在他国被认可,并说明信托须具备哪些特征,才能实现被认可。迄今为止,《海牙信托公约》已在14个国家生效,包括英国及其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巴拿马、圣马力诺、瑞士。
[4]
图2 就本国信托机构设立方面司法管辖区的占比情况 [5]
从图2看出,在2018年,经FATF和艾格蒙联盟(Egmont Group)调查的64个司法管辖区中,有81%实施了设立信托或类似架构的法律协定,或通过不同的协定(如《海牙信托公约》)承认信托或类似架构。
上述三个独立的线索有助于阐明信托演变的模式。首先,信托植根于公平及衡平的传统。其次,按照信托的固有特征,使信托能够对社会变化做出反应。第三,司法和立法机构都影响了信托的发展,使信托能够以有益于社会的方式使用,同时带来监管方式的逐步变化。
[1] Stephens,《丹宁勋爵的法学理论:法律史研究(三卷)》,第3卷,2009年,第141页和222页。
[2] https://www.gov.uk/trusts-taxes/types-of-trust
[3] McDonald & Street:《股权和信托集中法》,2009年
[4]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59
[5] FATF和艾格蒙联盟,《隐瞒实益所有权》,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