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注意,在招商引资政策中,不能要求投资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国产品,也不能对企业的出口以及用于当地生产的进口进行限制。在标准制定领域,不能对进口产品适用严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标准,或要求进口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经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国内同类产品没有类似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也有例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采购,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自用或公用目的的采购。例如,我国公立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时优先购买国产医疗设备,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如某政策文件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包括: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其研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述规定可能导致企业更愿意选择境内知识产权人的授权许可,从而导致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人处于不利地位;而如果将“自主”界定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研发,不能有外资参与,且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也涉嫌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四)遵守关于补贴的相关纪律
经济贸易领域,补贴可能造成市场扭曲、不公平竞争。政府对某个产业进行补贴,补贴越多,企业生产越多,可能造成产能过剩;或导致某些应该倒闭的企业勉强维持,形成“僵尸企业”。而如果没有补贴,企业将根据市场规律、价格机制进行生产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构成补贴需要四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即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美欧等成员将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视为公共机构。例如,微波炉生产企业购买宝钢生产的钢材,美方认为因为宝钢是国有企业,所以微波炉生产企业购买到的钢材是带有补贴的,微波炉生产企业也享受了补贴。总体而言,美欧等成员对中国“公共机构”的认定,是比较宽泛的。为此,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不能仅凭所有制是国有,就视为公共机构,而要看国有企业或银行是否承担了“政府职责”。上诉机构在特定案件中,支持了国有银行是公共机构,但国有企业不必然是公共机构。二是支持形式,即提供了财政资助。三是存在利益传导,使获得补贴者得到了较市场条件下更加优惠的条件。四是存在专向性,即针对特定产业、地区或企业。
补贴可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如某政策文件规定,对入选本省知名国际品牌且有一定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或企业达到一定出口业绩要求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或者企业出口额每增长1美元就补贴1毛钱等等,这些规定将享受补贴的条件与出口实绩挂钩,构成了出口补贴。如某政策文件规定,用户购买中国境内生产的农机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或者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享受税收抵扣,这些规定将享受补贴的条件与使用国产品挂钩,构成进口替代补贴。世贸规则规定,禁止性补贴不得给予或维持,需立即撤销。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也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以外的补贴都是可诉补贴,如果其他成员证明对其产业造成损害,则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将我补贴政策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还是以钢铁补贴为例,中国各级政府给钢铁企业补贴,企业生产的钢铁产品出口后,美国认为损害了其国内产业,对中国钢铁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征收反补贴税,中国补贴多少,美国征收多少,中国政府补贴的钱,最后被美国政府以反补贴税的形式拿走了。
(五)履行其他具体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承诺范围较广,在议定书与报告书中做了详细叙述和规定。在此仅以出口管理措施和透明度方面的承诺为例。
在出口管理措施方面,中国承诺将非关税措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且逐步取消,仅对在议定书附件6清单中已列明的税目征收出口税。一段时间内,中国对超出清单范围的产品征收出口税,并对部分产品实施出口配额管理。2009年,美、欧、墨将我矾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世贸组织;2012年,美、欧、日起诉我对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均裁决我相关措施违反承诺。虽然根据世贸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采取“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但援引该条款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专家组的解释,贸易措施与国内限制平行实施,且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目前,我已撤销所有涉案产品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管理措施。通过这几起案件,中国有关政策制定部门也进一步明确,对资源进行保护,应在生产环节加强管理而不是在出口环节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