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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中金25人同时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投行圈子  · 公众号  ·  · 2024-09-23 00:01

正文

素材来源:监管部门网站/投行那些事儿,投行圈子有补充


中金今年业务上流年不顺,但是在流量市场可以大赢家,频繁登上金融圈的热点头榜。

中金最近对外业务面临行业巨大挑战,对内搞的降薪裁员,也引来各种闹心之事(留点面子就不公开发布了),最近又冒出二十多个不省心的员工东窗事发。

这次,25人组团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发文如下:
庄*斌: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的 行政监管措施 。请按我局指定的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王*玄、陶 * 乐、韩 * 、戴 * 锐:

经查,你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刘 * 然、邓 * 林、邓 * 、李 * 、杨 * 荣、王 * 舟、瞿 * 茜、陈 * 舟、王 * 周、许 * 睿、高 * 驹、魏 * 玉、田 * 、季 * 明、杨 * 丽、付 * 洁、丰 * 容、张 * 文、蒋 * 俊:

经查,你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投行君最后在多说几句,以下内容仅面向投资者,对金融从业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常识,可以忽略。

投行君2007年毕业就在券商工作,至今认为最真理的一句话是入职培训时领导说的:“监管不让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不是对我们的束缚,是对我们最大的保护。跟客户装一装就算了,千万不要入戏太深, 因为我们炒股水平都很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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