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风向-2
最高院:
国资部门产权界定法定职责
不排除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
解决产权纠纷
裁判要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职责的规定,并不能得出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结论;在发生涉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即使争议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其他民事主体与登记的股东发生纠纷时,其性质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18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
2019
〕
11
号)。根据该决定,社会形势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6
〕
4
号)不再适用。
法复〔
1996
〕
4
号规定,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
1998
〕
1
号)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6
〕
4
号文件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人民法院协调,建议人民法院予以撤案。产权纠纷当事人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又受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应诉,主动向人民法院阐明国家有关规定及作出裁决的依据,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
2003
〕
1
号)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
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
2018
)最高法民再
14-17
号熊全水、广州市郡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涉的股权权属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该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但是并不能得出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结论,
一审裁定根据该条得出“对于天诚南方公司产权性质,应当先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界定”的结论,二审裁定根据该条得出“天诚南方公司的股权性质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界定”的结论,均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在发生涉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即使争议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其他民事主体与登记的股东发生纠纷时,其性质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该意见是
2004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当时的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复函,复函最后写明“以上意见供参考。”可见,该意见第三条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红帽子”企业涉行政诉讼时该如何处理的“参考”意见,而本案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且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基于上述第一点理由,本院认为其不能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天诚总公司提出应依据该条规定来处理本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在一审法院庭审中,被执行人天诚总公司认可其未实际投入天诚南方公司注册资金
300
万元,只是辩称天诚总公司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不影响天诚总公司的出资人资格及天诚南方公司国有企业的性质。熊全水则主张天诚南方公司的资产均是熊全水本人投资形成的,该公司的
100%
股权归其所有。可见,双方的争议实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股权之争,即天诚南方公司的股权究竟是天诚总公司的,还是熊全水的,因此,熊全水与天诚南方公司的股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查,熊全水的起诉也符合该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