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同一个事实清晰的案件,十四位法官分别给出十四种不同的裁判意见,这是《洞穴奇案》的迷人之处。富勒及其续写者能做到这一点,底气来自西方法学众多的学术流派。那么,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古代中国呢?在中国版洞穴公案的审判中,作者让十四位古代人物轮番出场,同样奉献了各执一词却都言之成理的十四份陈词。
第一个观点出自先秦法家,主张法条本身的形式价值;第二个观点出自儒家最具革命性的“孟子—黄宗羲”一脉,主张天理决不妥协的实质价值。开篇两个观点,一左一右撑开了中国传统法思想的价值空间。第三至第五个观点,尝试从程序与法源层面解决纷争。作者在此提示读者,中华法系的法律渊源是分层次的:司法系统只能以刚性的国家制定法规范(律令)为法源;司法系统之上的高层议政系统,可以涉入经义、礼法、判例、学说等更加丰富的法源世界;高居一切之上的君主,则可以动用专断权力,作出不必说理的裁判。至此,与议群臣达成共识:本案已经超出法律层面,但不必交由君主专断,而应在更广泛的法源世界寻求解决之道。
第六至第九个观点,尝试探讨“国法—人情”“君权—父权”“忠—孝”的价值位阶。作者认为,“君—国—忠”与“父—家—孝”的价值冲突,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冲突。中国传统法文化中,亲亲相隐的限度、大义灭亲的尺度、私力复仇的允许与否……均源于此。这些讨论令我们看到,同在“三纲”之列的“忠”“孝”之间,也存在着难以弥合的裂痕。第十、第十一个观点更进一步,逼问“三纲”与“五常”的矛盾:如果一个社会身份的伦理要求(作为人子的“孝”、作为人臣的“忠”),与作为一个人的伦理要求(例如“仁”“义”)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该怎么办?
第十二、第十三个观点荡开一笔,分别从儒家的功利学派、名家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外部评估。最后一个观点则从道家的角度,对以上十三个观点进行了总的批判,将不同路数的百家思想斥为合谋吃人的一丘之貉。诚可谓曲终奏雅,余音袅袅。
许多人认为,古代中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没有“法学”都不好说,也就更不可能会有“法学流派”。《洞穴公案》打破了这一刻板印象,为读者呈现出中国传统法思想内部丰富的层次。在十四份陈词中,第一、第十三、第十四个观点,出自法家、名家、道家。其余十一个观点,多少均出自儒家的学术传统。作者提示我们,即便是儒家法思想也绝非铁板一块,其内部存在着丰富的思想路径与理论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