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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 | 朱林方: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古代中国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5-29 17:55

正文

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古代中国


作者: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人是讲故事的存在,世界以故事的形式向人类呈现其融贯的意义,好故事中有“无尽藏”。1949年,美国法学家朗·富勒讲述了一个受困于洞穴的几名探险者杀死并分食同伴的故事,他一人分饰五角,借五位大法官之口,呈现了他那个时代的主要法哲学流派及其交锋。这个经久不衰的故事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无数次“重返洞穴”试图再探究竟。部分地以向富勒《洞穴奇案》致敬的方式,法律史学者秦涛在他的新著《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中,也讲述了一个同样扑朔迷离的洞穴食人案,只不过,这个故事被设定为发生在中国汉代,以此故事为底本,他以思想实验的方式向我们重现了中华法系异彩纷呈的思想世界。


制造洞穴公案

富勒《洞穴奇案》的故事原型可能是一个海难食人的真实案件。而《洞穴公案》则从唐代的《意林》中,找出了一则已成佚文的“汉末管秋阳食人案”作为改编的原型。据说,东汉末年,管秋阳与弟弟、路人一起逃难,遇灾乏粮。管秋阳遂与弟弟一起杀死路人作为食物,终于逃出困境。从表面看,此案与“洞穴奇案”相似,都面临绝境之中杀死少数人、保全多数人的法律困境。但是,《洞穴公案》绝非对《洞穴奇案》的机械模仿。如孔融为管秋阳辩护称:管秋阳并非爱惜自己的生命,而是爱惜“先人遗体”,即爱惜“受之父母”的“身体发肤”,从而杀死了路人。作者敏锐地指出:在古人观念中,“一个人的身体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并不属于他自己。一个人没有随意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只有爱惜‘先人遗体’的义务”。是故,与西方法律语境中的海难食人案不同,“管秋阳食人案”的核心冲突是“人伦”。

因此,虽然也是杀人以脱困的“洞穴”难题,但作者以此案为原型,编织了更多能够呈现中国传统法文化独特逻辑的情节,设计了“孝子为救濒临饿死的老父,杀陌生人以饲父”的案情。经过这些努力,“西方法系内生的‘洞穴奇案’,便脱胎成了中华法系内生的‘洞穴公案’”。


中国古代法的思想张力

面对同一个事实清晰的案件,十四位法官分别给出十四种不同的裁判意见,这是《洞穴奇案》的迷人之处。富勒及其续写者能做到这一点,底气来自西方法学众多的学术流派。那么,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古代中国呢?在中国版洞穴公案的审判中,作者让十四位古代人物轮番出场,同样奉献了各执一词却都言之成理的十四份陈词。

第一个观点出自先秦法家,主张法条本身的形式价值;第二个观点出自儒家最具革命性的“孟子—黄宗羲”一脉,主张天理决不妥协的实质价值。开篇两个观点,一左一右撑开了中国传统法思想的价值空间。第三至第五个观点,尝试从程序与法源层面解决纷争。作者在此提示读者,中华法系的法律渊源是分层次的:司法系统只能以刚性的国家制定法规范(律令)为法源;司法系统之上的高层议政系统,可以涉入经义、礼法、判例、学说等更加丰富的法源世界;高居一切之上的君主,则可以动用专断权力,作出不必说理的裁判。至此,与议群臣达成共识:本案已经超出法律层面,但不必交由君主专断,而应在更广泛的法源世界寻求解决之道。

第六至第九个观点,尝试探讨“国法—人情”“君权—父权”“忠—孝”的价值位阶。作者认为,“君—国—忠”与“父—家—孝”的价值冲突,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冲突。中国传统法文化中,亲亲相隐的限度、大义灭亲的尺度、私力复仇的允许与否……均源于此。这些讨论令我们看到,同在“三纲”之列的“忠”“孝”之间,也存在着难以弥合的裂痕。第十、第十一个观点更进一步,逼问“三纲”与“五常”的矛盾:如果一个社会身份的伦理要求(作为人子的“孝”、作为人臣的“忠”),与作为一个人的伦理要求(例如“仁”“义”)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该怎么办?

第十二、第十三个观点荡开一笔,分别从儒家的功利学派、名家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外部评估。最后一个观点则从道家的角度,对以上十三个观点进行了总的批判,将不同路数的百家思想斥为合谋吃人的一丘之貉。诚可谓曲终奏雅,余音袅袅。

许多人认为,古代中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没有“法学”都不好说,也就更不可能会有“法学流派”。《洞穴公案》打破了这一刻板印象,为读者呈现出中国传统法思想内部丰富的层次。在十四份陈词中,第一、第十三、第十四个观点,出自法家、名家、道家。其余十一个观点,多少均出自儒家的学术传统。作者提示我们,即便是儒家法思想也绝非铁板一块,其内部存在着丰富的思想路径与理论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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