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使用年限及相应鉴定依据是进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结构抗震能力的鉴定结论。
《抗震鉴定标准》第1.0.4条、第1.0.5条及条文说明对于A、B、C类建筑的区分及其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鉴定依据做出了规定和说明。考虑到结构类型、建造年代、原设计所采用规范、经济条件等诸多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抗震鉴定标准》引入“后续使用年限”这一规定,达到既可实现防灾减灾要求又可保证经济效益的目的。工程实践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第1.0.4条第1款),归为A类建筑,这点没有争议,而20世纪九十年代及以后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如何定义及相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是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具有争议性的一个问题。
《抗震鉴定标准》实施日期为2009年7月,距今已超过10年,尚未进行修订;现行标准于2008年7月启动修编时,对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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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同期系列设计规范。
对于同一个B类建筑,其设计建造年代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简称89版抗规)正式执行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简称01版抗规)正式执行前,鉴定时间为2010年时,房屋已建成10~20年,后续使用年限取为40年;鉴定时间为2020年时,房屋已建成20~30年,后续使用年限仍取为40年;若《抗震鉴定标准》修订工作延后,那么建筑的已使用年限会更长。从抗震可靠度的概率保证来看,假定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的概率保证,两个鉴定时间点取同样的后续使用年限,实际上是人为提高了对建筑的抗震要求。
对于2001年以后建造(按01版抗规设计)的房屋,《抗震鉴定标准》规定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而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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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2016年版抗规)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对于2001—2010年建造的房屋,截止目前已使用10~20年,若后续使用年限采用50年,按2016年版抗规鉴定,相当于将结构的抗震能力要求提高到新建建筑的水平,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加固代价高,也不符合结构可靠性设计标准关于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即结构或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从概率保证上看,新建工程采用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作为设计时的抗震设防烈度,对应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已建成T年建筑,可按(50-T)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作为鉴定加固时的地震设防烈度,以此确定相应的设计参数,这样可以保证结构在(50-T)年内的抗震能力具有与原设计同样的概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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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抗震鉴定标准》未进行修订的情况引起现有B类建筑、2001—2010年建造的C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偏长。综合上述分析,建议09版《抗震鉴定标准》修订前,后续使用年限与A、B、C类建筑间的对应关系予以调整如下:
(1)01版抗规正式执行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均取30年,但对89版抗规正式执行前设计建造的房屋仍按《抗震鉴定标准》A类建筑的规定进行鉴定,89版抗规正式执行后、01版抗规正式执行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按《抗震鉴定标准》B类建筑的规定进行鉴定。
(2)对于01版抗规正式执行后、10版抗规正式执行前设计建造的房屋,由于《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是“宜采用50年”,在实际鉴定中,可改为“宜采用50年,但不应低于40年”,后续使用年限取为40年时采用原结构设计时的抗震设计规范(01版抗规)进行鉴定。
(3)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简称10版抗规)正式执行后设计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取50年,按现行2016年版抗规进行鉴定。
为表述清晰,不同建造时期建筑对应的后续使用年限及鉴定标准见表1。我国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自89版开始至今经历了01版、10版(含16版局部修订),《抗震鉴定标准》修订则是由95版至现行的09版。09版《抗震鉴定标准》实施时间与10版抗规邻近,但相对应的设计规范是01版抗规。因此,建议《抗震鉴定标准》修订尽早实现与抗震设计规范修订接续进行,以更好解决后续使用年限及鉴定依据的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