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研究挑战了今天在学者中流行的诸多方法和结论,并对美国历史的学派教义产生了影响。这场论辩的结果将会日趋明朗,而本书的视野也将变得更加清晰,这些都要归功于对塑造美国宪法精神的政治思想的各个学派解释历史的简要评注。我在本书中的目的,不仅仅是把我自己的解读展现出来,更为重要的是要突出那些倾向于预设和渲染我们阅读原始文件和文本时形成的相互矛盾的理论偏见。通过仔细审视和质疑这些影响,我希望能够打扫干净战场,开始与18世纪的思想进行一场新的较量。与此同时,在更深入和更广泛的层面上,我认为,这种检视有助于我们获得一种对那些形成(并扭曲)20世纪美国民众的一般性政治和道德意识思潮的批判距离。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建国之初的历史是以一种特别具象的方式揭示了一些最具实力的趋势和思绪,这些思想在本世纪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通过对19世纪晚期起主导作用的,并一直保持活力到20世纪的“进步”理念的自我提示,我们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逻辑起点(“进步”的理念表现出一种持续性的衰弱,即使在我们这个时代,也只能在某些方面得以幸存)。具体而言,我设想的是一种智识框架,它可以尝试着普遍解释建国者们的思想以及西方政治观念史,并且以一种被推测为不受干扰的、稳步发展的西方“宪政”传统为根据。这个传统的统一内核可以被理解为有限政府的理念:也就是说,政府是根据法治运行的权责明确且相互制衡的机构总和,这种法律本身的效力一部分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另一部分则诉诸于一部不成文的“高级”法。从人的理性被视为人性的意义上看,这部不成文的法律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法,尽管这种“自然”法很可能被认为是扩展版和完成式的(尽管并不矛盾),或者说是一种神圣的实证法。
The Spirit of Modern Republicanism,英文版封面
这一“伟大传统”被认为源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它应该是在廊下派手中经历了最为重要的改变或者说是提升,正是他们将人人道德平等的信条融入其中(但这一证据并不牢靠)。更令人信服的是,基督的降临和新约的教诲,才最有效地引入了平等、人性和怜悯的理念。尽管自然法的观念被认为已经由中世纪基督教徒和晚期学院派的教士们进行了充实并且变得更加整洁,诸如托马斯(Thomas)、苏亚雷茨(Suarez)、胡克(Hooker)。但这个伟大传统一直被认为是经历了中世纪才被认可的,它不幸地被僧侣的偏见和教士对政治权力的欲求所作茧自缚。
据说,自然法复兴是由加尔文教、分裂主义神学家和启蒙哲学家的共同努力所促成的。后者,尤其是洛克(Locke),被认为是借鉴了英国普通法以及加尔文教的立约神学,其目的是为了给予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带来一种更加强烈但并非全新的张力。
在洛克的结论中,伟大传统中的那些极其显著的变化并不比它的基本连续性更为重要。我们今日之时代,西方的统一、理性、基督教和自由精神的成熟或实现,在整个欧洲和北美大陆变得更加显而易见。
最经典的终结陈述在考文的《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The “Higher Law” 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1965, 初版于 1928-1929)一书中,它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卡莱尔兄弟《西方中世纪政治理论史》(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 1903-1936),以及贝克尔的《独立宣言》(1942,初版于 1922) (参见伯恩斯对科温的简要批评[1985, 54-58])。有关美国建国问题的最好论述,参见麦克劳林《美国宪政的基础》(Foundat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1961, 初版于 1932], 特别是页23-24, 66-68, 100,107-109, 112-113),还有麦克韦恩的《美国革命:一种宪法性解释》(American Revolution: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924)。(另可参见卡西尔1946, 166-172, 弗里德里希与麦克洛斯基 1954, 特别是页ix-xiii, xviii-xxi, xxiii-xxvii, 以及新近的Kauper 1976。)罗西特在《共和国的培育期》(Seedtime of the Republic)中延续了这一传统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萨拜因的《政治学说史》(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参见 Rossiter 1953, 142, 214-215, 268, 356-357, 492 n. 119)。至少直到最近,在政治科学家中,这种观点仍然很强势:亨廷顿在其被广泛研究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中,提出了一个极端的观点。亨廷顿说,革命和宪法背后的政治思想是如此的传统,以至于一个人不应该说,从任何严格意义上说,关于美国建国问题,“美国人从来不必担心如何创建一个政府”(1968,7)。亨廷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二手资源,特别是考文和麦克韦恩的。他坚持认为,美国的政治理论本质上是中世纪的,新国家的制度本质上是都铎王朝的,因此具有明显的中世纪特征,体现了中世纪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社会与政府有机结合的理念,政府内部权力的和谐,(最重要的是)政府从属于基本法”:“人只能宣布法律,而不能使法律在美国保持强大”(1968, 96-98,104)。
这种适用于美国的一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它的生命力,如果以学术或哲学为镜,它反映出建国者们自我修辞中的一个主导命题。建国者们确实经常试图将自己和他们的“事业”描绘成一种西方文明的巅峰之作。然而,这种评价并没有为理解建国者们对其政治现代主义的强烈表达意识提供一个基础——他们对现代政治变革性的突飞猛进,既是理论性的,也是实践性的。正是如此,《联邦党人文集》就曾自豪地宣称(第14篇):